【Yahoo論壇/黃奎博】你針貶時政的基本權利還在不在?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綠委合影慶祝。圖/中央社
反滲透法三讀通過,綠委合影慶祝。圖/中央社

作者為政治大學國際事務學院副院長、外交系副教授

《社會秩序維護法》(以下簡稱《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了「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該法立意雖良善,但所謂「謠言」和「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如何定義,就給了司法人員很明顯的解釋空間。以下有幾個例子。

本(108)年「418花蓮大地震」,台北感受到明顯晃動,某王姓男子在網路上散布從高處往下照、未經加工但看來有點像地裂的「台北市松仁地上出現巨大裂痕」照片與文字,遭警方循線逮捕,台北地院依違反《社維法》第63條「散布謠言」,裁處罰鍰3000元。

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本年6月稱國中開始教肛交教育、高中教多P同志教育等,教育部長潘文忠不僅在臉書駁斥,並向內政部警政署舉報其散布關於性平教育不實謠言,違反《社維法》,孫因此被警方移送。最後,士林地院認為,孫發表言論前有查證,且未自行添加不實訊息,不構成散布謠言,裁定不罰。

台大學生周志展於本年六月以化名「陳鼎」投書《自由時報》(〈登革熱發大財〉),該報可能是為了想方設法譏諷韓國瑜建議放鬆對於農藥巴拉刈的管制,竟然刊登了那篇宣稱喝巴拉刈可防登革熱(因為喝下死了就不會生病)的投書。疾管署向警方依《社維法》舉報,周的言論被法官認為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罰緩4000元。

國民黨籍的雲林縣議員李明哲表示,有程姓鄉親於本年12月27日在臉書張貼反對《反滲透法》草案的評論,隔天就收到台南警方以違反《社維法》開出的約談通知書,3天之內就做完筆錄。

最新的例子是,台大政治系蘇宏達教授去(107)年11月在臉書上根據去年11月13日《自由時報》對於故宮院長陳其南的專訪提出批評和質疑,本年12月時遭桃園市調處主動函請台北市南港警分局協查,謂其疑似違反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蘇教授近日於臉書表示,「如果一個台大教授有憑有據的政策評論都受到如此的震懾和恐嚇,更何況一般人對政府的議論。那麼,以後誰還敢批評政府、議論政策?台灣不就成了一言堂?」

李明哲所舉的例子和蘇宏達所遭受的調查,顯示了很可能若不是有政府高層示意一些檢調與警察單位加緊查辦類似情事,就是某些單位「體察上意」,主動針對不利於政府的言論進行技術性關切或管制(反制)。

關於近日受矚目的蘇案,南港分局回應道,警察是法律程序的執行者,至於蘇言論是否觸法,有待法院後續審理與裁處。如果法律途徑是條漫漫長路,那麼蘇要花多少心神與金錢去處理被指控散布有礙公共安寧的謠言這件事?

這不禁讓人想到民進黨政府原本說「國安五法」把國安最後一塊拼圖完成了,後來又想強推的《反滲透法》,不僅在立法院委員會連半分鐘的討論也沒有便逕付二讀,而且是根據模糊的界定,授予各級行政機關依所有證據「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反滲透法》草案規定,只要「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任和資助」,而且針對「捐贈政治獻金」、「助選站台」、「遊說」、「擾亂社會秩序或妨害集會遊行」、「妨害選舉或罷免」等5種行爲,就等於犯法。

可是,譬如《反滲透法》草案第2條)所示之對岸「政府或政黨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或它們「所設立、監督管理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例如中國大陸各大學及國營企業),請台灣學者赴大陸地區參加研討會,提出「機票費、宿費加稿費」的條件。台灣學者會中表示台海兩岸應該回到「92共識」的基礎以恢復互動,而邀請方也贊同並鼓勵「92共識」下的交流。台灣學者回台後將那次會議的思考方向與建議轉告一些民意代表,希望為兩岸和平而努力,這樣算不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遊說法》草案第5條)呢?警調會不會上門呢?那位學者又要花多少時間、金錢和心力去證明自己無罪呢?

古人有云「過猶不及」,《社維法》、《反滲透法》等事關人民言論自由等基本政治權利的法案,必須要事得其中,不然就會有層出不窮的人權案例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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