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歲男童遭保母姊妹虐死 北檢依凌虐兒童致死等罪起訴

▲ 圖/資料照

台北市 / 殷名慧 綜合報導

1歲男童剴剴去年遭一對劉姓保母姊妹虐死,引發社會輿論。案經檢方偵辦,台北地檢署今(18)日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成年人故意施以凌虐致死罪、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嫌,起訴劉姓保母姊妹,並由國民法官共同審理;而涉嫌過失致死、偽造文書等罪嫌部分的陳姓社工另案偵辦。

劉姓保母去年接受兒童福利聯盟轉介,照護1歲男童剴剴,但卻以繩索、布條綑綁剴剴四肢、頭部,將剴剴身體部位對折綑綁,並用口罩、保力龍遮蓋眼睛後,使用行李帶將綁附在椅腳邊,更將遭綑綁之劉童塞入水桶或擁擠角落雜物旁邊。

另外,保母與其妹妹曾見到遭綁住雙手、雙腳放置於水桶之剴剴掙脫踢翻水桶,掙扎嘗試掙脫逃離時,仍將綑綁固定好塞回水桶內,並長時間罰剴剴裸體躺在地上、雙腳抬高跨門上,不得變換姿勢等。

加上多種傷害行為,剴剴的頭臉部、四肢、生殖器、指甲、頭皮等多處,新舊不同程度鈍挫擦傷、瘀傷、裂傷、大血管塌陷、下門牙缺牙(3 顆斷裂、1 顆脫落)、皮下軟組織出血、壞死及血液、組織液鬱積等。

剴剴最後則因遭人束縛約束、長時間罰站、毆打創傷,導致頭臉部、四肢等身體多處外傷、瘀傷,進一步造成皮下軟組織出血、壞死及血液、組織液鬱積,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因低血容性休克而停止呼吸死亡。

台北地檢署今日指出,被告劉○萱、劉○琳均提起公訴,均係犯:刑法第286條第1項、第3項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第2項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施以凌虐而妨害自由,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2項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致死罪嫌。

台北地檢署也表示,本案屬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相關證據及具體求刑,檢察官將於審理程序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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