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元誘13歲女上床 男遭判刑3年10月

有碩士學歷的陳姓男子以1萬元誘使13歲少女和他發生性行為,高雄地院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有碩士學歷的陳姓男子以1萬元誘使13歲少女和他發生性行為,高雄地院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有碩士學歷的陳姓男子認識1名未滿14歲少女,雙方相約到汽車旅館外拍,起初少女還請另名女同學陪同,沒想到遭陳男以200元打發。2人進旅館後,陳男拿出1萬元誘使少女和他發生性行為,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依他的學歷和社會經驗,加上雙方聊天過程中,不可能不知道少女未滿14歲,事後不僅賠50萬元,也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2020年7月期間,當時年僅13歲少女,在網友介紹下與陳姓男子聯絡談外拍工作,雙方約好拍攝後,少女擔心安危,還請另名女同學陪同,當天陳男開車接送,途中行經咖啡店時,陳男拿200元給少女同學,請她先下車等候,接著就載少女前往汽車旅館拍照。

但過沒多久,陳男即掏出1萬元,表達想跟少女發生性行為,2人完成性交易。整起事件曝光後,陳男遭起訴,高雄地院審理時,他坦承犯行,但強調不知道對方未滿14歲。

但法官根據少女說詞,案發時是國一暑假,雙方認識時,有告知自己是國中生及就讀學校,再參考我國國民教育學制,國中一至三年級學生年齡,介於12至15歲間,國中生多數為未滿14歲,國一升國二幾乎未滿14歲,是眾所皆知的常識。

法官認為,案發時陳男已35歲,學歷為碩士畢業,有相當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竟未能克制自己性慾,仍與少女合意以提供金錢作為對價方式發生性行為,考量已賠償50萬元和解,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徒刑3年10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