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團體協約有效數821件 成長6.3%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5日電)工會可透過與資方簽訂團體協約增進會員勞動條件,勞動部統計,去年團體協約有效數達821件,較108年772件成長6.3%,簽訂內容也多有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及利潤分享。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在會中說明團體協約簽訂狀況。

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整年度團體協約有效數為821件,比108年的772件多,增長6.3%。

王厚偉表示,團體協約過去常常被詬病僅是抄勞基法,但近年除了簽訂數量增加外,團協內容越來越充實豐富,有不少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利潤及盈餘分享條款等,也有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等。

他舉例,在優於勞動法令的部分,有團協內容是給予「主婚假」,就是員工子女結婚或訂婚會給一天有薪假,另外也有金融業的團體協約是給會員產假多一週,並多給生育獎勵金。

利潤分享方面,也有協約內容是「甲方年度如有稅前利益,應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等,而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部分,也有禁搭便車條款、保障工作權等更深入的條款。

王厚偉指出,為了讓有協商意願的勞資雙方可以順利協商,勞動部依照個別需求提供入廠輔導服務,過去曾有一科技大廠工會與雇主勞資關係非常緊張,工會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資方也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進而被裁罰,但雙方後來透過勞動部所遴聘專家入廠輔導協助與上級工會共同努力下,最終達成締結團體協約,現在勞資關係和諧良好。

王厚偉表示,團體協約簽訂的目的在穩定勞資關係、確保勞資雙方彼此權益,若工會與公司簽訂團體協約,勞動部也會給予獎勵金,勞動部預計4月啟動專家入廠輔導協助等,若有需要可以向勞動部諮詢申請。(編輯:管中維)11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