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信託申報延長至二月六日 請民眾儘速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受託人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局說明,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皆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等相關資料辦理申報,每年一月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申報期間延長至二月五日止,今年一月因適逢春節假期及二月五日為例假日,故申報截止日順延至二月六日,請受託人把握最後申報期限,儘速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若受託人未依限辦理信託財產申報,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申報者,可按應處罰鍰減輕二分之一;但短漏報信託所得額在新臺幣六萬元以下者,則可免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