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 核定通知書採用公告方式送達納稅義務人

一一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一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倘如期申報、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一定規定者,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並自公告日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十四)日說明,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並於公告日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所轄國稅局之公告欄;營利事業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項下或由各地區國稅局網頁,利用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收件編號及年度別查詢是否符合公告之案件,如須補發核定通知書,可以工商憑證自網頁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結算申報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如期申報之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者,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可以納入公告作業之範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盈虧互抵規定。三、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之記載或計算有錯誤時,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十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公告日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復查。另前揭經所轄國稅局公告核定之案件,在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付費電話○八○○○○○三二一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