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起給付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三千元以內 免列入薪資收入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減輕民眾租稅負擔,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及台財稅字第11204684940號令規定,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不論實際供給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免稅額度由新臺幣二千四百元調高至三千元。

高雄國稅局今(十)日說明,配合前開規定自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適用,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與其員工倘依規定調整一一二年度各月份伙食費免稅額度致影響各月份薪資收入(如伙食費增加六百元,薪資應稅收入同額減少)者,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三千元以下部分,免列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扣繳義務人應就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補充,一一二年各月份員工薪資收入倘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二千四百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依上開規定重行計算各月份調整後應稅薪資收入,致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於辦理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舉例,A公司與員工甲君依規定調整一一二年度一至十一月員工伙食費為每月三千元,若A公司各月份已按調整前超過二千四百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三百三十元,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逕列實際扣繳稅額於A公司一一二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甲君於一一三年五月辦理一一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的「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採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惟為避免集中於一一三年一月卅一日前的最後幾天辦理一一二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發生網路壅塞情形,請儘早完成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