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將於九月正式開跑
一一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年九月一至卅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一個月,除符合所得稅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廿六)日說明,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國庫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須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免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
此外,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及相關函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及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20%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提醒,因一一三會計年度已非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一○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一一二年六月卅日)內,爰不適用免辦理營所稅暫繳申報之規定;依上開所得稅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採試算暫繳申報者,其當年度前六個月若有交易符合同法第四條之四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所得的應納稅額,亦要注意合併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以免遭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全部附件合計容量上限200MB),方便又快速。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