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起地方特考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 減考2科專業科目

考試院院會日昨通過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九條及第五條附表三修正案,將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專業科目減考二科,並自一一三年舉辦之考試開始適用,以更契合用人機關需求,減輕應考人應試負擔。

考試院表示,本次修正是考量地方特考與公務人員高普考試性質及用人機關相近,其考試類科、應試科目多比照或參照高普考試設計,基於同職系、同類科核心職能相同,經參照現行高考三級社會行政類科列考之專業科目,將地方特考三等考試社會行政類科應試專業科目由六科調整為四科,列考「行政法」、「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社會學」及「社會工作」等科目,並自一一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考試院說明,一一三年地方特考預定於十二月七日至九日,在臺北、桃園、新竹、臺中、雲林、嘉義、臺南、高雄、屏東、宜蘭、花蓮、臺東、澎湖、金門十四個考區舉行,並自九月十日至十九日受理報名,請有志報考的民眾,儘早準備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