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起 券商擴大借貸、融通

工商時報【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為順應資本市場發展趨勢,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證交所昨(24)日公告,完成修訂「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相關規定,擴大證券商辦理對客戶融通標的及擔保品範圍。 證交所表示,上述擴大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業務措施,將從11月30日(下周一)起實施,預期可以滿足投資人多樣化交易需求,增加證券市場投資人融通管道。 此外,開放證券商多樣化業務範圍,可以提升證券商競爭力,活絡資本市場,對於我國經濟發展,將會有所貢獻。金管會為提升證券商服務效能,已於近期公告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證交所表示,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滿足投資人投資初級及次級市場有價證券的資金需求,將原本僅限於因應客戶購買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中央政府公債交割所需的借貸款項業務,修正放寬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及商品之需。 在放寬融通標的方面,增加開放式證券及期貨信託基金、新股上市櫃前申購或競價拍賣、櫃買中心交易的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及黃金現貨等。至於擔保品範圍方面,除參與新股上市櫃前,申購或競價拍賣融通尚未取得股票不得做為擔保品外,向證券商申請融通所取得的有價證券或商品皆可作為擔保品,以再向證券商申請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