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12夜條款 立院三讀刪除

流浪動物12夜條款 立院三讀刪除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飼料管理法部分條文,通過「零安樂死」政策,讓收容所動物免遭撲殺命運,並在動物用藥不足時,給予獸醫師可以用人用藥品取代的法源依據。另外,對於使用危害人體或違法添加物,將罰金上限從原本新台幣2萬元提高1000倍到2000萬元。 新修正的動保法,刪除「12夜條款」、「獸醫得使用人藥」、「不得販售動物」、「展演動作業須申請執照」、「寵物食品源頭管理」。今天三讀通過朝更友善動物再跨一步。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訂,查獲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所含的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或含有依其他法規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使用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物質;未取得製造或輸入登記證;將他人合法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產品抽換或摻雜,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規定,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時,得處違法期間銷售金額最高10倍以下罰鍰。此外,為鼓勵民眾或違法飼料業者內部員工挺身檢舉不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檢舉查獲違規情事,得酌予獎勵,並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 收容所動物將不得任意宰殺 針對「12夜條款」三讀修正通過條文刪除相關規定,並修法明訂緩衝2年日落條款,給相關機關緩衝期。另外,新增規定飼主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如果以籠子飼養寵物,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以繩或鍊圈束寵物,繩或練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違者處新台幣3000元到1萬5000元罰鍰。 為避免飼主割除寵物身體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規定,除絕育,動物飼主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手術,違者處1萬5000到7萬5000元罰鍰。 飼主若沒有提供領養動物乾淨一個無害環境,意圖使動物受傷到殘缺或死亡;或若有人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至殘缺或死亡,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 曾棄養動物、把不續養的動物交送收容所或未妥善照顧寵物者,不得認養動物收容所動物或飼養政府指定應辦理登記寵物;違者將沒收動物或寵物,地方主管機關並得令其必參加動物保護講習。 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督導地方政府積極宣導收容動物認領養政策,提高民眾認養意願。 加強飼料追溯追蹤 另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中央主管機關應登記製造、加工、分裝飼料、輸入飼料、販賣業者等相關資料,並彙整管理,儘速建立完整飼料及添加物生產及追溯系統資料庫;飼料製造業者及販賣業者,應記錄飼料與飼料添加物來源與流向,並保存證明文件或證據5年。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不得用於製造、加工食品,或與食品混合貯藏、販賣。飼料製造業者不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工廠內製造、加工、分裝或貯藏食品。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新增,國外基因改造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經中央查驗合格發給許可證明文件,才能輸入在國內販賣或使用;飼料或飼料添加物包裝或容器上,以中文或通用符號標示含基因改造原料。 此外,新增法規定展演動物業者須登記申請執照,經營展演動物業者都要向主管機關申領執照後,才能經營;現行的展演業者必須在新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領執照,新法強調,業者不能擅用野生動物進行各種表演,避免河馬阿河的悲劇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