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公投 勞工依法放假一天

12月18日將舉行全國性公民投票,台中市政府勞工局表示,公民投票日雇主依法須給假,以保障勞工的投票權益,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

今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延至12月18日舉行,勞工局表示,依據勞動部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為勞基法第37條第1項規定的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公民投票日雇主依法須給假,以保障勞工的投票權益。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保障勞工行使投票權,公民投票日當天具有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業者應予放假一日且工資照給,又「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出勤工作時間,應加倍發給工資,且應不妨礙投票。但該日若原屬勞工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給加班費,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勞工局指出,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其性質與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該放假日不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因此,公民投票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以保障勞工投票權,若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的罰鍰,並應補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