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公投》投票所外發傳單有無觸法?桃市選委會:視個案情況認定

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17日舉著「鄭文燦你不能違法行政的牌子」到選委會抗議。(陳夢茹攝)
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17日舉著「鄭文燦你不能違法行政的牌子」到選委會抗議。(陳夢茹攝)
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圖左)17日到選委會抗議,要求選委會將何謂投票所、發文宣屬於喧嚷、干擾、勸誘哪種行為進行說明。(陳夢茹攝)
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圖左)17日到選委會抗議,要求選委會將何謂投票所、發文宣屬於喧嚷、干擾、勸誘哪種行為進行說明。(陳夢茹攝)

1218公投就在明天,觀音挺藻礁聯盟發起人戴兆華預定在公投日,到觀音區各投票所加派人手發放同意藻礁文宣,被告知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但他認為公民投票法並未禁止宣傳,要求選委會將規則說清楚,17日到選委會舉牌抗議;選委會僅回應,是否觸法要視個案情況依事實認定。

戴兆華表示,雖然明天(18日)就是公投日,但他覺得不到最後一刻不想放棄,欲加派志工人手發放宣傳單、自己也將在新坡國小發傳單,為不讓警方及觀音區公所感到困擾,有事先詢問告知行程,但卻得到投票所30公尺內禁止發放文宣的回應。他質疑,發放文宣究竟是屬於公投法第42條喧嚷、干擾、勸誘哪種行為?市警局、區公所都無法界定,但都強調會依法驅離。

戴兆華17日舉著「鄭文燦你不能違法行政的牌子」到選委會抗議,他詢問「請問哪邊才算投票所?是以學校還是投票教室來算?」、「發文宣的行為是屬於喧嚷、干擾、勸誘哪種行為?」。

另外,戴兆華更於現場書寫申請書,內容為「建請桃園選委會就公投法未明確規範提供錯誤公投資訊之相關處罰一事,正式向中選會提出修法之需求與申請」。

選委會副總幹事張慶彬回應,公投法規定30公尺內禁止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等行為,而30公尺外則回歸到一般的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理。投開票所通常設在學校、機關或社團場所,會以投開票所外來推算30公尺,至於行為是否違法則需要視個案情況、依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