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新兵軍營打群架 全不起訴

陸軍步兵第257旅部4營16名新兵,今年8月間在營區打群架,被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20日全數不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陸軍步兵第257旅部4營16名新兵,今年8月間在營區打群架,被移送法辦,嘉義地檢署20日全數不起訴。(本報資料照片)

陸軍嘉義中坑257旅部4營新兵今年8月發生打群架事件,嘉義憲兵隊將16名涉案新兵依妨害秩序罪嫌函送嘉義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打架地點雖是不特定可自由進出場所,但因在軍事營區內,鑑於軍營為封閉場所,不構成刑法第150條公共場所聚眾鬥毆要件,全部不起訴。

陸軍步兵257旅部4營於8月29日上午進行3000公尺跑步測驗時,服4個月軍事訓練役的新兵火力連楊男與步三連吳男、洪男發生爭執。測驗結束後,吳、洪2人到火力連找楊理論,雙方一言不合打起來,楊還將吳、洪打到跌入洗衣籃裡,驚動幹部出面制止。

不料,20分鐘後,吳男揪步三連多名同袍再到火力連找楊男未果,與火力連凌男、陳男發生口角,扭打起來,楊男見狀與其他同袍也加入戰局開打,雙方爆發第二波打群架,場面火爆。

嘉義憲兵隊調查偵辦後,依刑法聚眾鬥毆罪嫌,將16名役男函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後全部不起訴。主要理由是認為,刑法150條的聚眾鬥毆,是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出的場所聚集3人以上,有強暴脅迫行為,且立法用意在維護公眾安全。本案第一波衝突是吳、洪2人到火力連發生肢體衝突,並非聚集3人以上前往,不符犯罪構成要件。

第二波衝突雖有13名役男結伴到火力連,縱使有施強暴脅迫行為,但仍須足以引發公眾或不特定人有危害、恐嚇不安感。因衝突發生地點在連隊集合場,雖屬不特定可自由進出的場所,只是集合場在軍營裡;軍營客觀上屬封閉場所,施暴行為也還不足以引起不特定人士的不安感,也不符犯罪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