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投票權修憲案暗藏的玄機

立法院於上月28日公告三讀通過的修憲提案,其內容是增訂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的規定,用以取代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立法院提出修憲案應經公告半年後於3個月內投票複決;準此,這項修憲案應於今年9月28日後3個月內,也就是12月28日之前經過公民投票複決。中選會則已於日前討論決定,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投票日期訂於111年11月26日(星期六),與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

輿論注目的焦點,大多放在該不該公投綁大選的政治爭論;恐怕沒有認知到,這是前一次修憲之後立法院首次公告的修憲案,卻有著嚴肅的法治問題,欠缺交代。

在立法院朝野一致同意通過此項修憲案之前,輿論曾經討論一個不必修憲的方案,就是直接修改法律賦予18歲的成年人投票權即可,這與憲法規定投票年齡為20歲是在確保成年人享有投票權的本意,並不牴觸。

如此正面解釋憲法規定,不但可以省卻不必要的修憲程序,而且更具時效與實益。立法院通過修憲提案的程序,與修正法律的程序一樣需經三讀通過。這次提出的修憲案如果是改以修法方式賦與18歲投票權,現在應該也已完成了立法,今年年底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18歲的公民就已經可以行使投票權了。

現在立法院不此之圖,反而選擇了較為艱難的程序提出修憲案,18歲到20歲的公民們,今年勢必錯過這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的投票機會。立法院為什麼不直接修正相關的法律呢?如果修憲提案沒通過公民複決,還要不要再回過頭去修法呢?這是立法院提出修憲案的第一個問題。

第二個問題是,修憲乃國家大事,立法院公告的修憲提案怎麼只有條文而未附理由呢?立法院院長手持A4大小一紙就算公告了修憲提案,但是沒有附具明確理由的修憲案,要怎麼說服人民?人民又根據什麼來討論思辯,認真參詳判斷立法院的提議有無道理呢?立法院是人民的代表,所展現的態度是草率多過傲慢,還是傲慢多過草率呢?

第三個問題是,立法院通過的修憲提案,只需要立法院公告即可,不需要咨請國家元首向人民正式公布嗎?三讀通過法律案尚須如此,程序更慎重的修憲提案難道不該經由總統公布嗎?什麼是修憲的正當程序呢?什麼是陽光立法?什麼是程序透明呢?

第四個問題是,這次修憲提案的內容,不是僅將投票年齡從20歲改為18歲,同時也要將被選舉權的年齡從現行憲法規定的23歲改成18歲。

修改行使投票權的年齡是一回事,修改被選舉的年齡是另一回事;憲法規定區別選舉與被選舉的年齡,原來的用意是什麼呢?現在是基於什麼理由不需要繼續維持兩者的區別呢?難道不需要認真地追問,也不需要認真地回答嗎?

檢查一下立法院的議事紀錄,將會發現為何要將被選舉年齡下修5歲,在立法院中是完全未經認真討論的議題,修憲提案中自也缺乏清楚交代如此修憲而不再區辨兩者的理由。不禁引人遐想,將這議題如此不聲不響地隱藏在修憲提案之中,究竟有何玄機呢?

不妨做個民調,今天究竟有多少公民知道這次立法院的修憲提案,不只是倡議修改投票年齡,同時也要修改被選舉權的年齡呢?立委們自己知道嗎?難道不該向原選區選民說明此中原委嗎?立法院能夠這樣對待民主,對待人民嗎?(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