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前不必談統一,1996年後不能談統一,「統一」在台灣就是個假議題

文:白大昌(退休副教授)

統一議題在台灣一直是個爭擾不休的議題,台灣人費了很大的功夫在統一議題爭執不止,爭得頭破血流,但我要指出其實統一議題根本就是假議題。

提出這種說法可能就會引發以下的質疑:首先,台灣人不是從中國大陸來的嗎?為什麼不能跟中國統一?這樣統一議題怎麼會是假議題?

但是,新加坡人的祖先也多從中國大陸來的,他們會跟中國談統一嗎?

何謂「統一」?既然稱「統一」,就表示原先是一個國家,後來分離,如東西德和南北韓。這就是為什麼新加坡不會跟中國談統一。

第二個問題:台灣是原來跟中華人民共和國同一個國家,後來分離的地方嗎?

這時有人就會說:「根據開羅宣言,台灣戰後回歸中國,成為中國的一部分,後來國共內戰,國民黨政權叛逃到台灣,佔領台灣,在這裡成立流亡政府分裂中國,統一是未竟的事業,不是假議題」。

這種說法的問題根源在於「開羅宣言」的有效性。那我們就先來檢視「開羅宣言」的有效性。

台灣「原本」是中國的一部分嗎?

開羅宣言之所以稱為宣言(declaration),正因它本質上只是一種公開宣示而已。

這種宣言性質上有點像新聞公報,是參與宣言者之聯合聲明,顯示的只是他們的共同意向,並非正式的法律約束。既然如此,宣言之不具國際法效力可說是不證自明的,也因此宣言絕對沒有任何人簽名,在上面簽名也不具任何意義。

還有另一個可以證明開羅宣言無效的是它的發表日期,它發表於1943年12月1日。

請問一下,當時台灣屬於那一國的領土?大日本帝國。那日本當時已經戰敗了嗎?一個國家還沒有戰敗就宣示它的國土要歸給某國,只能想想而已,不可能是合法的。就好比我找胡瓜和吳宗憲開一個記者會,在記者會上宣布隔壁的你家明年開始是我的,有可能有法律效力嗎?

真正有國際法效力的是「條約」(treaty),條約上一定有當事國代表之簽名。有關台灣地位的條約一定是戰後簽署的,不可能在戰前。這個條約就是「舊金山和約」,上面有日本和同盟國代表的簽名。

諷刺的是,中國代表缺席。

條約中,日本約定放棄台灣和澎湖列島主權,但未約定好台灣主權的歸屬。這是因為當時韓戰爆發,使得美國艾森豪總統不得不利用原本要放棄的蔣介石防守第一島鏈中心的台灣,圍堵共產主義,才默許原本只是代表同盟國接管台灣的蔣佔領台灣,台灣隨即邁入白色恐怖的深淵,犧牲台灣人的權益。

1996年前不必談統一,1996年後不能談統一

理論上,台灣人應透過公民投票決定領土歸屬,如沖繩一樣,但這個權力卻被硬生生的剝奪了,以至後來台灣地位一直到1996年都是未定狀態。

從1996年開始,台灣的主權才透過總統直選確定下來,台灣的主權從此屬於全體台灣人民,不屬於任何國家。既然如此,要改變這個狀態就必需要透過公民投票,取得多數人民的同意,不是任何政黨可以私相授受——這就是國民黨為何常被指責為賣台的原因。

重點是,不管台灣把主權送給中共是否會帶來和平,主權的轉變都不是政黨可以涉入的。

綜上所述,台灣在1952年「舊金山和約」之前仍屬於日本領土,雖然實質上戰後是國民黨在統治,但於法無據,是非法佔領,此所以張茂桂教授稱之為「遷佔者國家」(settler state)。從1952年到1996年這段期間,不管佔領台灣的中華民國蔣政權是不是聯合國會員國,在國際法上,都沒有國家的主權地位,也不屬於任何國家。

那麼,在這段期間可以談統一嗎?沒有必要,中共只要派兵佔領台灣,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了。但是,因為美國擋著,它始終吃不到嘴邊這塊肉。

1996年以後,台灣人民的總統直選已確立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中共揮軍台灣就成為侵略,要以武力併吞台灣難度就很高了,這就是中共會在當年氣急敗壞進行軍演的原因。

所以,1996年前不必談統一,1996年後不能談統一,台灣哪存在什麼統一的問題。這就是為什麼「統一」在台灣是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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