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大生犯「遊蕩罪」遭捕 台網嚇瘋

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政府強推《逃犯條例》修訂,引起香港人民不滿,9日超過百萬人上街力挺「反送中」大遊行,12日上萬人更齊聚包圍立法會,與港警爆發嚴重的流血衝突,掀起全球媒體關注。根據「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即時新聞」臉書粉絲專頁直播畫面指出,至今已有6名大學生遭警方逮捕,其中2人以「遊蕩罪」遭逮捕。消息一出,台灣網友相當好奇「遊蕩罪」是什麼,沒想到一查之後當場嚇壞,驚呼「路上閒逛就有罪,這是戒嚴吧!」

▲6名大學生在「反送中」示威遭警方逮捕。(圖/翻攝自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即時新聞臉書粉絲專頁)

據「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即時新聞」臉書粉絲專頁最新消息指出,昨日傳出香港警方持搜索令前往搜查學校宿舍,經查證後證實是虛驚一場,不過依舊讓香港各大校園瀰漫著一股白色恐怖的氛圍,不少學生對此感到徬徨,直言「恐怖的政治力量已伸進校園」。

▲傳出港警持搜索令進入學校宿舍搜查,所幸是虛驚一場。(圖/翻攝自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即時新聞臉書粉絲專頁)

截至目前,已有6名大學生因前日的反送中示威遭逮捕,其中2名港大生以「遊蕩罪」遭逮捕。對此,台灣網友相當好奇「遊蕩罪」是什麼,因此特別查了香港的相關條文,才赫然發現「遊蕩罪」條文寫著:

(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由1992年第74號第3條代替)

(2)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並以任何方式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或該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6個月。

(3)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

(4)在本條中,就建築物而言,共用部分 (common parts)指——

(a)入口大堂、門廊、通路、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b)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洗衣房、浴室或廚房;

(c)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相關條文一曝光後,不少台灣網友看完全嚇傻,紛紛留言表示「散步都不行,厲害了你的國」、「路上閒逛就有罪,這是戒嚴吧」、「上個廁所也有罪」、「說你遊蕩就遊蕩」、「好扯,說抓就抓」,驚呼「如今的香港真的好黑暗」。(編輯:魏聖凌)

▲2名大學生以「遊蕩罪」遭逮捕。(圖/翻攝自電子版《香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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