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童上學前目睹父母被砍 檢方求處兇嫌死刑

吳姓男子當著2童面前殺害其雙親,檢方求處死刑。(圖:苓雅警察分局提供)
吳姓男子當著2童面前殺害其雙親,檢方求處死刑。(圖:苓雅警察分局提供)

去(2023)年9月,高雄市苓雅區武廟路一棟住宅大樓發生凶殺案,凶手吳姓男子殺害住在他樓上的一對夫妻,而且是當著被害人2名小孩的面前行凶。檢察官偵結起訴,認定被告因為「不明原因」預謀殺人,沒有教化可能及必要,求處死刑。(林憲源報導)

吳姓被告(男,49年次)在清晨7點多帶著刀上樓,進入被害人家中殺害夫妻兩人,被害人的2名孩童當時正準備上學,目睹一切。被告犯案之後換裝逃逸,被警方逮捕後,口頭承認犯案,從此緘默不語。

檢察官依殺人罪偵結起訴,認為被告「已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認被告手段凶殘、泯滅人性、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其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故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高雄地檢署說明,這起案件歷經四個月偵查,被告於偵查中經多次提訊均行使緘默權,承辦檢察官調查事證,比對大樓及逃逸路線監視器影像,綜合案發現場、被告衣物及指甲等處採得跡證之鑑定結果、法醫研究所解剖報告等各項事證,累計訊問告訴人及相關證人至少11人,檢察官並考量2名孩童心理狀況,委請醫院協助評估個案身心狀況與進行心理鑑定,在醫師及心理師陪同下進行訊問,透過專業及嚴謹的程序,減少重複陳述,鞏固證詞的證據能力。

高雄地檢署說明檢察官求處被告死刑的考量理由:

「1、本案被告於案發當日清晨,被害妻子正為2子準備上學之際,未明示其原因,即持預先準備之刀具,逕自進入屋內客廳,而被告於見得當時在場2子稚幼及天真臉龐,猶未能喚醒其良知,仍基於殺人之犯意,猛力持刀刺砍被害妻子數刀,造成被害妻子倒地大量失血,而於此之際,被害丈夫仍在房間內熟睡,對於房間外所發生之事毫無所悉,不足以對被告造成任何威脅,被告於砍殺被害妻子倒地,大可逕自離開,詎被告竟仍未停止其殺意,復再持刀進入房內將全身赤裸、躺臥床上之被害人丈夫猛力刺砍數刀在地,顯見其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堪認被告之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且確實是蓄意為之(參照ICCPR第36號一般性意見第35段意旨),當屬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

2、被告僅於初為警逮捕時,曾口頭坦承犯行,其後歷經警、偵訊均行使緘默權,且於犯後旋即騎車逃逸且以變裝、滅證方式掩人耳目,顯見其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

3、被告毫無任何緣由,在被害人幼子面前行凶,不僅造成幼子自責心理,2子更因當場目睹殺人經過,導致身心受創,其所面臨失親之痛,凡為人父母、子女者,均當可感同身受,被告所為不僅奪去被害人2人生命,更奪去數個家庭對於幸福美好未來的期待,其所侵害之法益至深且鉅,且無可回復。

4、另被告犯後迄今均行使緘默權,亦未曾就其犯行向被害人家屬表達道歉或懺悔之意,難認其已就其錯誤行真心悔悟;佐以被告於犯罪時之年齡,縱量處無期徒刑,俟其符合假釋要件得以出監,被告亦已年近90,顯無何復歸社會之更生可能性,亦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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