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嗎?

因考慮實際生活層面,稅法上允許納稅人申報實際上負有扶養負擔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包含叔、伯、舅、姪、甥、媳、孫等,自102年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起,取消納稅人扶養親屬的「年齡歧視」條款,放寬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的限制條件,只要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定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且納稅義務人同居一家者,都可以列報減除免稅額,但國稅局對這類的審核相當嚴格。
●如果已滿20歲但是符合以下條件,還是可以申報扶養


● 共同居住和扶養條事實為重要條件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須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因國人浮報親屬免稅額情況嚴重,故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須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申報時一定要備妥下列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防被剔除而補稅:


 
● 大陸地區配偶及親屬扶養應備文件
一、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1)居民身分證影本。
(2)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二、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年滿20歲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1)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2)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均為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書並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