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綠委萊豬跑票案 陳明文重申程序正義:勿為入罪強加罪名

針對民進黨3立委萊豬跑票案,陳明文表示,程序正義才是最關鍵的問題,中執會並沒有討論通過移送中評會,不要為了入人於罪強加罪名。   圖 : 蔡坤龍/攝(資料照片)
針對民進黨3立委萊豬跑票案,陳明文表示,程序正義才是最關鍵的問題,中執會並沒有討論通過移送中評會,不要為了入人於罪強加罪名。 圖 : 蔡坤龍/攝(資料照片)

[新頭殼newtalk]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劉建國、江永昌去年在萊豬表決跑票,被黨團移送至黨中央處理,中評會今(8)日討論該案時,英系立委陳明文就程序問題提出質疑後,暫無結論,退回黨團處理,農曆年後再討論,引發不同意見。對此,陳明文晚間強調,程序正義才是最關鍵的問題,中執會並沒有討論通過移送中評會,不要為了入人於罪強加罪名。

民進黨中評會今天下午討論萊豬跑票違紀案,陳明文質疑,民進黨團送至民進黨中央的公文寫「移送中央黨部處理,並做為提名參考」,並未明文要「移送中評會」,不過新系林宜瑾、陳世凱認為,該案移送程序符合規定,最後主委康裕成裁示要求立院黨團就是否移送中評會處理一事說明清楚,年後再討論此案。

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待收到中評會來文後會討論,再看怎麼處置;前黨團幹事長鄭運鵬則無法理解中評會以程序理由退回黨團處理,「請中央黨部長官慎思」。

對此,陳明文晚間透過臉書進一步指出,3位立委既然已經公然違反黨團的決議,該處罰就要處罰,3人絕無迴避黨團處分的空間,但對《黨團組織規程》和《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的差異,不要傻傻分不清。

陳明文表示,按照當日民進黨黨團最後決議:「依黨團組織規程第6條、第30條、第31條規定,處以停權,且移送中央黨部處理,並做為提名參考」。黨團決議寫得很清楚,當日黨團要把這個案子移送「中央黨部」處理,並未做出移送「中評會」決議的文字,而且1月13日黨秘書長林錫耀只是在中常會報告黨團送來的文字,當天中執會並沒有討論通過移送中評會,不知道中央黨部為何會變成把黨團決議的報告案當成討論案移送中評會。

陳明文認為,這個案子如果是依《黨團組織規程》規定,就是黨團可以做出停權處分,並「移送中央黨部處理,並做為提名參考」;如果依《紀律評議裁決條例》第42條規定,「民意代表於議會中之違紀行為,議會黨團得直接送評議委員會裁決」,才是由黨團移送中評會,不能既決定採以《黨團組織規程》規定做黨團處分,又要送中評會,引用的法條不但錯誤,更有一事二罰的問題。

陳明文強調,民進黨已經是一個二次執政的泱泱大黨,如果無法在程序問題上令社會大眾信服,純粹想要透過人數表決入人於罪,那如何取信於黨員與社會大眾,為了避免日後衍生更多的政治爭議,他最後在中評會提議,中評會應該正式去函民進黨立院黨團詢問決議內容,請黨團再次來函進行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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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文臉書全文。   圖:翻攝陳明文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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