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起禁捕鰻苗8個月

農業部漁業署公告自三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八個月為鰻苗禁捕期,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讓鰻苗漁業能永續發展。(圖:漁業署提供)
農業部漁業署公告自三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八個月為鰻苗禁捕期,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讓鰻苗漁業能永續發展。(圖:漁業署提供)

▲農業部漁業署公告自三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八個月為鰻苗禁捕期,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讓鰻苗漁業能永續發展。(圖:漁業署提供)

一一二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將於今年二月二十九日結束,農業部漁業署依「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自一一三年三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為期八個月禁捕期,禁止捕撈鰻苗,讓鰻苗得以成長繁衍下一代,永續鰻魚資源,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共同配合,讓鰻苗漁業永續發展。

漁業署表示,鰻苗來游臺灣海域為每年十月至翌年四月,其中來游趨勢以十一、十二月最高,之後逐月減少,故訂十一月至翌年二月計四個月來游量較高期間為捕撈期,其餘月份為禁漁期,讓來游鰻苗有機會成長繁衍下一代。一一二年度鰻苗捕撈量計一二五○公斤(統計至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捕撈量在一一二年十二月達七一○公斤高峰,後逐月下降至一一三年二月之二二○公斤,與歷年主要捕撈趨勢相同,漁汛期進入尾聲。為利鰻魚產業永續,一一二年度鰻苗捕撈期至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止不予延長。

三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於海上捕撈者,違反規定者,將核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漁業署說明,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漁業署已輔導十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