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兒停車場被撞癱 母被判7成責任
社會中心/張雅筑報導
帶著孩子出門,家長真的要多加注意,不要輕易放開他們的小手!5年前,南投一名洪姓女子帶著3歲大的兒子到草屯鎮看牙醫,當時母子倆在附近的停車場,洪女在車上拿東西,要兒子在旁邊等,豈料兒子被剛好經過的李姓婦女撞上。男童遭撞重傷,事後幾乎是全癱,家屬相當氣憤,於是向李女提告求償4172萬又942元。全案上訴到二審,日前台中高分院判決結果出爐,法官認定男童年紀還小,媽媽不應該讓孩子離開自己的視線,所以判母應負7成責任,而判李女應賠433萬4664元較適當,仍可上訴。
據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2015年10月6日下午3時許,洪姓女子開車載著年幼的3歲兒子去看牙醫,將車停放好後,洪女在車上拿取東西,讓兒子在車旁邊停等,豈料兒子慘被李女開的車撞上。小小身軀直接被撞倒在地、輾過和拖行,導致男童有腦出血多處骨折、內臟撕裂傷,以及全身多處擦挫傷等,緊急送醫後加上多次的手術,雖保住一命,但男童幾乎是全癱,至今都只能靠輪椅代步、由專人照顧,讓家屬相當心疼又憤怒。
家屬最後對肇事的李女提告並求償4172萬又942元,一審法官判媽媽洪女和肇事的李女肇責為6比4,不過該案經上訴二審後,結果又不一樣了,媽媽該負擔的責任加重。談及整案,洪女覺得自己的兒子小小年紀被撞成這樣,都得靠他人照顧,實在是吞不下這口氣,所以決定提告求償。但李女表示,自己當時行駛在停車場時有注意車前狀況,直指是男童母親放任孩子在車道亂跑導致悲劇,強調3歲大的孩子應隨時注意、照顧才是,還有賠償的金額怎麼可以用長輩的職業來推論小孩未來的收入,認為不合理。
對此,台中高分院審酌後表示,李女在停車場行駛時速度應很緩慢,那樣的速度應有充分時間可注意周遭狀況,但還是輾過男童,可見有部分缺失,而遭撞的男童當年僅3歲大,幾乎沒有判斷危險的能力,媽媽放他一人在車旁邊,確實有疏於照顧、保護的責任,明顯可見洪女的過失。法官認定主要肇因是媽媽的疏失導致小孩跑到車道,進而挨撞,所以肇事責任方面為洪母應負責7成、李女應負責3成。賠償部分的話,扣除掉男童家屬已領取的220萬元汽車強制險、加上男童父母的精神慰撫金各24萬,總計應賠償433萬4664元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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