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死囚聲請釋憲案》憲法法庭判「連身條款」合憲 法務部說明38死囚無從執行死刑原因

憲法法庭宣告35名死囚聲請釋憲的「連身條款」合憲,並無與憲法保障的訴訟權之意旨並無違背。(圖片來源/截取自youtube@ Judicial Yuan 司法院影音)

目前待執行的38名死囚中,有35人質疑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的「連身條款」違反公平審判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14)日下午宣判,判決合憲,連身條款與保障訴訟權之意旨並無違背。

一般認為,若憲法法庭判決合憲,35位死囚如果也均無聲請其他釋憲案、再審、非常上訴,將考驗法務部面對執行死刑的壓力,讓本件釋憲案備受關注。不過,法務部在憲法法庭合憲判決出爐後,隨即發出聲明表示,38位死刑犯均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仍在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

35名死囚聲請連身條款釋憲,憲法法庭宣判合憲

本案主案是被控貪汙的前唐榮鐵工廠營建部經理劉政哲以非常上訴案法官曾參與前案審理為由,質疑違憲聲請釋憲,本件判決的爭點是刑事訴訟法官的迴避,憲法法庭就具有共同爭點的52件人民申請案併案審理,今日憲法法庭就刑事訴訟程序法官迴避案作成112年憲盼字第14號判決。

今憲法法庭僅認為,法官就同一案件於再審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上開法官迴避事由違憲,應在兩年明訂上開法官迴避事由,於修法完成前,刑事訴訟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新收與繫屬中案件,審理法院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

而35名死囚以「更二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聲請釋憲則被認為合憲。所謂的「連身條款」,指的是現行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規定,「案件經2次發回更審,再上訴第三審」(俗稱更二審連身條款)及「重大刑事案件發回更審再行上訴案件」(俗稱重大連身條款),不管上訴在多次應由同一承審法官審理,除非法官調動或退休才能換人。

連身條款合憲的關鍵是「這個」,且認為有助於提升效率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說明,關鍵在於是不是構成法官審查自己裁判而影響被告之審級或非常救濟利益。

他指出,更二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有助於提升效率,促進終審法院之統一裁判見解功能等重要考量,除此之外,又適用更二審連身條款之案件,在其前三次上訴,也還是以電腦隨機分案方案決定其各次審判之承辦法官;至於適用重大連身條款之案件,至少在其第一次上訴第三審時也是隨機分案,均已符合法定法官原則之要求。

許辰舟又表示,更二連身條款、重大連身條款各該第三審法官是參與發回更審前之同審級裁判,而且是審查下級審的更審裁判,換句話說均無「審查自己所作裁判」之問題;另外從員額人力配置的考量,在這一類型的迴避要求是不切實際的。

法務部本來就沒在怕宣判合憲?38名死囚均另外有申請釋憲

今天憲法法庭宣告連身條款合憲,即35名死囚接無法本判決獲得救濟,而38名死囚中僅張人堡、楊書帆本身並沒有更審判決,也沒有更二連身及重大連身的理由來申請釋憲,連國文則另外不受理。

許辰舟在面對媒體提問時表示,所有38名死刑犯均有申請死刑違憲,或聲請司法釋字第592號解釋,其他聲請是由還包括刑法第19條、第63條、刑事訴訟法第388條、第289條第二項、第465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或申請變更解釋。

憲法法庭作出判決後,法務部也立即發出聲明表示,本次憲法判決雖認更二連身條款合憲而駁回聲請,惟38位死刑犯均另有以其他事由聲請憲法訴訟,仍在進行中,依法無從執行死刑。

法務部表示,本部自去年起迄今5度函詢司法院有關38位死刑犯聲請憲法訴訟之聲請理由、審理進度及有無為暫時處分停止執行之裁定等事由,據以判斷有無不得執行之法定事由。因目前38位死刑犯尚有其他不同聲請憲法訴訟理由,正由憲法法庭審理中,本部尊重憲法法庭依法審判之職權,基於權力分立,在司法救濟程序終結前,無法陳送部長令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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