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死囚最後一線生機 憲法法庭今天言詞辯論

37名死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今天將展開言詞辯論,15名大法官中,蔡炯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蔡彩貞曾審王柏英、尤伯祥曾任邱和順辯護人因此迴避,今天只有12名大法官上場,預計進行一整天的交互詰問及辯論。依規定,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完畢後,於3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此案有機會在憲法法庭審判長、司法院長許宗力卸任前做出決定。

大法官公布的爭點為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種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一)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1)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2)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1999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二)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我國《憲法》,得對之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三)死刑的配套程序:就我國法而言,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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