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說祭改不會痛!4女「鞭炮放胯下」炸爛重傷...宮廟「1原因」獲輕判
記者吳泊萱/苗栗報導
▲4名女子參加祭改儀式,被要求站在鞭炮上不能躲開,導致下半身嚴重燒燙傷,事後怒告廟方人員。(示意圖/pexels)
去年2月,4名女子前往苗栗三義鄉一處宮廟參加祭改儀式,被廟方人員要求脫去鞋襪,站在鞭炮上方,且左右兩腳必須分別站在鞭炮兩側,並交代4人在鞭炮燃放時,不能躲開,造成4女下半身遭炮火灼傷,分別受到30%面積的2至3度傷燙傷,讓4人怒告道士及點火人員過失致重傷害。但法官認為4名女子是自願參加祭改儀式,因此判道士及點火人員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
判決書指出,去年2月19日,4名女子前往三義一處宮廟參加祭改儀式,遭張姓道士要求脫去鞋襪、雙腳張開,身體要站在鞭炮上方,左右腳分別站在鞭炮兩側,並交代鞭炮燃放時不能躲開。隨後吳姓廟方人員點燃鞭炮,4女站在炮火中,下半身遭炮火竄燒嚴重受創,被緊急送醫治療。
經醫師診斷,邱姓女子雙下肢二至三度燒燙傷,占體表面積4%;林姓女子雙下肢二至三度燒燙傷,占體表面積33%,合併傷口癒合不良;另一名邱姓女子則是雙下肢30%二至三度燒燙傷,不幸流產;李姓女子雙下肢30%二至三度燒燙傷。
事後4女憤而對道士及點火人員提告過失致重傷害,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審酌事發影片及雙方供詞,認為二人在祭改儀式中,未給予保護措施,確實對4名被害人造成嚴重傷害,考量二人坦承犯行,也表示願意與4女調解,但雙方並未達成共識,加上4名被害女子是自願參與冒險行為而受傷,依照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張姓道士及吳姓男子各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8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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