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三讀通過」法案!立院確立藐視國會、聽證調查權 改革重點一次看

政治中心/施郁韻報導

立法院會28日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立法院會28日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程序。(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由國民黨、民眾黨團共推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爭議越演越烈,修正條文歷經4次院會審查、表決,28日在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下,正式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三讀共有5大重點內容,包含總統國情報告常態化、藐視國會罪、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聽證權。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有5大重點內容重點如下:

一、總統國情報告

三讀通過,未來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邀請總統至立法院做國情報告。總統需在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新任總統需在就職2周內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於1個月內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此外,立委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問題,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立委「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立委的「書面」問題,總統應於7日內以書面回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5日。

二、藐視國會罪

質詢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而且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若有虛偽陳述,將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下,正式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圖/記者楊澍攝影)
立法院長韓國瑜敲槌下,正式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圖/記者楊澍攝影)

三、人事同意權

目前現行規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依法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改以「記名投票」表決,從交付審查日開始計算,審查期間不得少於 1 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

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

不過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的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台幣2萬以上20萬以下的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國會調查權

設立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法委員職權相關之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可以要求有關機關,針對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行使調查權時,可以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該法,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可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舉或彈劾。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將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國會聽證權

三讀條文明定,聽證會須經全院委員會、各委員會、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召集委員同意,或經前列委員會、專案小組全體委員3分之一以上的連署或附議,並經院會議決,方得舉行。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此外,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國家機密事項,以及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所提出的詰問或對質、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的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如果有上述4種情形之一,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三讀條文也規範,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無正當理由缺席聽證會,或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也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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