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賣3帳戶不會被起訴? 法務部闢謠:賣1個就可判3年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針對媒體報導稱「5年內不要賣超過3個帳戶不會被起訴」、「賣簿罪訂得太寬鬆」,法務部今(13)日說明澄清,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刑責,最重可判3年以下、併科100萬元罰金,請勿以身試法。至於非買賣,但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並受裁處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影響至少5年。

法務部今日發布新聞稿澄清,「只要販賣1個金融帳戶,即構成犯罪」。《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明定無正當由交付、提供金融帳戶,倘因「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之帳戶合計3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等3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因此,行為人販賣1個金融帳戶,只要有對價關係,即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3項第1款要件,而有刑事責任。至於雖非買賣,但無正當理由而交付、提供金融帳戶之受裁處告誡者,帳戶功能將受影響至少5年。

另有法界人士指出,媒體報導所謂,「5年內不要賣超過3個帳戶不會被起訴」,應是對條文內容有所誤解,上述條文第1款規定原文為,「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指的就是提供帳戶行為,雖然沒有明確寫出數字,但意思就是只要符合期約或收受對價,便已經觸法了,關鍵不在於數量。

至於「5年內再犯」條款誤會更大,《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整條一共7項,且第3項又細分為4款,的確不容易閱讀,但引發誤會的條文原意為「不論有沒有對價,只要曾被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並告誡後,5年以內再犯」,一樣可處3年以下、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這個條款是要把雖然沒有對價行為、但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者涵蓋進去,且條文中有規定,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以免錯怪當事人。

快新聞/5年內賣3帳戶不會被起訴? 法務部闢謠:賣1個就可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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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說明,有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已依《洗錢防制法》法授權訂定「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並於今年3月起施行。該辦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號)而受告誡的行為人,其已開立或新開立之「金融帳戶」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受有每日交易限額及禁止使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存款帳戶連結各式支付平台等限制,電子支付帳戶亦受有每日國內外小額匯兌及每月代理收付之額度限制。

此外,上述行為人「虛擬通貨平台帳號」則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不得開立新帳號。而行為人經盡職調查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賣方客戶者,則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不再受有虛擬帳號服務,且受有開立帳號數、撥款天數、每日及每月收款限額等限制。

法務部強調,告誡效果自3月1日起往後生效,假如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的行為人,是在該辦法生效前受裁處告誡,依規定對其帳戶所為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等措施的5年期間起算日,亦為受裁處告誡當日,不過帳戶(號)實際暫停、功能受限制或被關閉等措施,則自3月1日當日開始。若是自去(2023)年6月16日起至今年2月29日間受告誡者,其帳戶暫停、功能受限或逕予關閉效果,自3月1日起「往後」生效。

法務部重申,告誡制度自去年6月16日施行起迄今年5月7日為止,受金融服務限制行為人計有2萬5,990人。另將持續與內政部警政署、金管會、數位發展部依上述辦法規定,對人頭帳戶(號)落實金融服務限制措施,並嚴格偵辦構成刑責的人頭帳戶交付、提供者,以恪遵懲詐職責,強力杜絕人頭帳戶猖獗亂象。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原文出處:快新聞/5年內賣3帳戶不會被起訴? 法務部闢謠:賣1個就可判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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