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刀殘殺台南2警!林信吾一審為何判死刑 法院關鍵理由一次看
明德外役監逃犯林信吾55刀殘殺台南警察凃明誠、曹瑞傑,台南地院開庭時,他認罪,但聲稱案發前「大量飲酒」且有「重度酒精使用障礙」,還說「自己很後悔做了這事,我罪有應得」,但合議庭卻不埋單,仍將他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合議庭在判決裡也逐一揭露判死刑的關鍵理由。
判決指出,林信吾去年8/22凌晨6點23分,攜帶彈簧刀及空氣槍,行經台南市中西區赤崁街45巷附近徒手偷走謝姓男子的機車,謝男上午10點到台南市警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報案。警員曹瑞傑開巡邏車載凃明誠出發找機車,上午11點33分,巡邏車開到台江大道4段與北汕尾三路口附近,凃明誠先下車,徒步進入附近草叢找到失竊機車,旋以打LINE電話告知曹瑞傑。
當時藏身墓厝的林信吾聽到凃明誠的對話內容,擔心被警方帶回監所,他突然從藏身處竄出,拿彈簧刀割喉砍殺凃明誠,凃用辣椒水、徒手反制無效,身中17刀倒臥血泊,讓林信吾順利奪走警槍。曹瑞傑開車抵達現場,林朝巡邏車方向開6槍,導致巡邏車撞入路邊草叢,而曹瑞傑趕緊下車查看同仁凃明誠的傷勢,未配槍的他,竟遭林信吾狠砍38刀。
林信吾離開現場前,還到車裡搜刮槍彈後騎車逃逸,雙警不治身亡,林信吾逃亡期間,還持警槍到便利商店搶劫7061元現金及2包香菸,翌日落網。
聲稱大量喝酒才犯案,計程車司機:沒聞到
合議庭認為,林信吾不符合行為時欠缺辨識能力或顯著降低的減刑要件。理由是,根據嘉南療養院的報告指出,依犯案過程整體而論,應不至於因為酒精使用障礙症而導致辨識違法能力明顯減損。而且,林信吾雖然向法院聲稱在案發前大量喝酒,但都只是一面之詞,而法院傳喚案發時曾搭載過他的計程車司機,司機證稱,「當時車窗密閉,沒聞到酒味,從動作上也感覺不出他有喝酒」。
合議庭認為,如果林信吾真的大量喝酒,應該會出現說話含糊、協調度變差等生理反應,但他短時間內和兩名受過訓練的警員搏鬥,竟導致對方喪命,顯示林信吾當時對身體和四肢的控制與協調能力,和一般正常人無異。
況且林信吾殺警後,還知道到車裡搜槍彈,更冷靜地到附近學校洗血跡,甚至輾轉搭乘不同交通工具逃避追緝。種種跡證都顯示,林信吾犯案時應該沒有酒醉,而且他明確認知犯行的違法性,因此在過程中也沒有倉皇失措,非常冷靜的抹去可能讓自己被逮捕的跡證。
冷血、手段兇殘,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調查,林信吾計畫從監所脫逃後,在沒有威脅的情況下,連續購買利刃、空氣槍,即使不是計畫性殺害警察,但從他買刀那一刻起,應該就預設會用利刃「對抗」任何有可能對他「不利」的人,有意用利刃和他人一決生死。
況且,林信吾在警員未發現他前,就主動持刀對著警員的頭部、頸部和胸部等重要部位揮砍,不但割喉,刀刃甚至還深插到全沒入胸內還「再度下壓」,相當殘忍。
而被害警察為了抵抗而徒手握住刀刃,險些還斷掌,林信吾仍然不停手發狂揮砍,最後他對倒地呻吟、痛苦掙扎的警員也視而不見,只記得去車內找槍彈。而林信吾在應訊時也坦承,「警員遭我砍殺過程中一直慘叫『叫我不要這樣』,但我失去理智,沒有辦法停止」等語,這些都可以證明,林信吾殺警的手段實屬「情節最重大之罪」。
合議庭也認為,林信吾自稱想避免被抓回監才犯案,但他原本就有機會選擇騎車逃亡,卻主動持刀走向警員,警員拿武力值較低的辣椒水試圖對抗,他卻持刀殺人,在犯案現場,他並沒有受到重大刺激之處,還到車裡搜索槍彈,其目的是圖一己之私,絲毫沒有任何能「從輕量刑」之處。
更離譜的是,林信吾看到曹瑞傑開車趕抵現場,還先開6槍掃射,其中1槍還射中巡邏車的駕駛座頭枕右後側,他的目的似乎想讓警員死。曹瑞傑下車後查看同仁傷勢,林信吾不但沒跑掉還再度殺人,顯見他的「殺意堅定,手段兇殘、殘虐且毫無人性。」
合議庭痛批,林信吾隨機在公共場合對著佩槍的警察痛下殺手,其冷血、肆無忌憚可見一般,他甚至帶著搶來的警槍沿途犯下強盜案,對於社會衝擊影響深遠,遑論警察家屬。在沒有可以迴避死刑的個人事由下,不得不以重罪遏阻有心人士之惡意仿效、再度重盪社會治安。
此外,林信吾開庭時雖坦承犯行,卻沒有積極取得家屬原諒,反而多以案發時酒醉為由不願交代案情,足認他只是「消極認錯」,犯後態度不佳。更重要的是,他犯後沒有明顯悔悟表現,呈現「什麼都無所謂要命一條」之消極態度,顯示他的內心價值觀已嚴重偏差,況且他是在前案矯正期間(因強盜案服刑)再度犯案,觀察種種證據後,難以期待他有再社會化之可能。
綜上所述,合議庭認為,林信吾強盜殺人之犯行,屬《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規定,得判處死刑之「情節最重大之罪」。
只科處無期徒刑恐違背正義
合議庭也認為,林信吾在庭訊時很在意自己家人的感受、有沒有被打擾,但當知被害人也有家屬,一樣希望享受親情溫暖與支持,他卻為一己之私,對被害人痛下殺手,視人命如草芥,全然不顧他人必將面對喪親之痛,可見其為達目的不擇手段,極端自私自利,表面舉止看似符合各項社會規範要求,實則內心價值觀嚴重偏差,而對社會深具潛在危險,如此性格,即便加以教化,恐怕也僅是表面順服,沒有真正矯正的可能性。
合議庭綜合判斷《刑法》57條所列的各款量刑事由後,認為他罪責重大,就其強盜殺人之犯行,如果只科無期徒刑,不足以評價他兇惡犯罪的罪責而違背正義,他用兇殘手法漠視生命,造成損害至重至深,完全無從回復,若未受等值應報,罪刑實難均衡,有違刑罰的應報功能及無從嚇阻犯罪。
合議庭也痛批,他素行不佳,從他以往的犯案過程也能看出,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的觀念,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惡性甚高,且一再犯下同性質(強盜)之罪,實不宜寬待。
合議庭諭知,林信吾攜帶兇器竊盜罪分處1年、2年;兩個強盜殺人罪,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攜帶凶器強盜罪,處10年。合併後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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