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共頻共網 學者研究:衍生市場不正競爭的隱憂

台灣數位匯流網記者劉展佑/台北報導

5G數位匯流時代來了,然而5G網路建設佈建成本高昂,行動通訊業者陸續締結各種網路共用協議,以降低佈建成本並提升服務品質。今年11月遠傳電信與亞太電信宣布「共頻共網」及「頻率交換」合作,共頻共網已大勢所趨。不過,台灣經濟研究院上週五(18日)在「競爭政策與公平交易法學術研討會」指出:「5G網路共用號角已然響起,下一步5G NSA衍生的競爭問題是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要開始因應與面對的課題。」

依照台灣電信管理法第58條提供之頻率共用法源依據,可說明電信管理法與競爭法規鼓勵網路共用,但網路共用協議市場競爭評估影響法規制度仍有待調整。

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王以均表示,歐盟電信及競爭法規已逐步確立網路共用類型,並建立競爭影響評估框架提供成員國參考,或許能為台灣相關規範之參考依據。

王以均表示,根據歐盟運作條約TFEU第101條第1項,禁止締結限制競爭協議,任何MNO行動網路業者(Mobile Network Operator)間所締結之NSA網路共用協議(Network Sharing Agreement)皆應先評估反競爭目的及現行或潛在限制競爭效果與否,若存在限制競爭之事實,業者應負構成豁免事由相關舉證責任。

王以均表示,而2018年12月實施之EECC歐洲電子通訊規則(European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Code)揭示基礎設施共用監管手段包含:個別無線電使用頻譜附條件、市場分析評估、強制共用、課與被動式共用或區域漫遊協議締結等義務。然而,不論何種強制共用手段,EECC都要求競爭主管機關於強制業者共用前應詳細評估,且網路共用仍須遵循競爭法規。

王以均進一步指出,即便5G NSA有助於促進5G網路佈建,但對市場仍存在協議可能導致市場質變、改變參與者競爭能力、構成水平單方效果、構成水平共同效果、構成垂直限制競爭以及構成不正競爭等六項隱憂。

研究報告指出,台灣目前5G共頻NSA網路競爭影響評估規制上,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並未將地理範圍、期間範圍、資訊共享、協議可轉換性及契約履行等面向納入評估參數,且並未具體揭示主管機關在審核時是否檢視使用技術操作條件、共用者權利義務、公平、公開及無歧視原則制定共用條件等。

王以均表示:「建議電信主管機關及競爭主管機關全盤檢視所有NSA態樣,同時參酌歐盟競爭法規、歐盟電子通訊法規等,進一步研議具體競爭規管措施與法制。」

圖片來源:取自freepik、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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