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項農漁產品進口需檢附產地證明 基隆關籲業者遵守規定

為維護食品來源安全,業者在進口活鰻、活蛤蜊、大蒜、紅豆、香菇、花生及茶葉等六十一項農漁產品時,均需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出具的產地證明,未檢附者,將不得進口。鑑此,基隆關昨日呼籲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延宕通關。

基隆關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告修正﹁活鰻)白鰻(「等十四項,以及新增「活蛤蜊」等四十七項農漁產品項輸入規定代號「465」,也就是業者在進口通關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產地證明﹂、﹁出口國主管機關核發含有動物來源的水域或養殖場名稱及地址的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出口國核發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的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影本﹂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的文件﹂等產地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另外,為顧及少量自用者需求(活動物除外(,如同類型貨品)如茶葉,不分茶種類(以整份報單合計的進口供自用總數量未超過六公斤者,可免檢附該產地證明文件。

基隆關指出,上述的農漁產品若經海關通知應補送文件,而未於通知的翌日起兩個月內補送者,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將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因此,業者在進口報關前,應先取得產地證明文件,以利貨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