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為何判無罪?因符合「公民不服從」7要件

台北地檢署於2015年以「煽惑」、「妨害公務」及「侮辱公署」等罪名,分別起訴22名318佔領立法院參與者,台北地方法院今(31)日一審宣判「全部無罪」,仍可上訴。但已創下國內刑事判決首度援引「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 Ziviler Ungehorsam)概念先例。

北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說明,黃國昌等人在抗辯時提出「公民不服從」,也就是德國的抵抗權(Recht zum Widerstand),有詳加審酌,認為本案是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有正當事由,不具有實質的違法性。

廖建瑜說明,本案法官認定「公民不服從」有7要件,包括:

1.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的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的目的

3.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4.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

5.須有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須有助於訴求目的的達成

6.須有必要性原則,也就是沒有其他合法、有效的替代手段可以使用

7.要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也就是抗議行動所造成的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的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的限度。

廖建瑜說,法官指出的「公民不服從」7要件,是依黃國昌等人提供的資料,以及法官另外蒐集的資料,再綜合國內外學說之下,而認定「公民不服從」須有這7要件,這是國內首次使用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來認定案件是否具有社會相當性,是否從刑法的角度有非難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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