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文】84.6%的見證:從賣屋遇鬼,談司法改革

【專文】84.6%的見證:從賣屋遇鬼,談司法改革

84.6%的民眾不信任法官,這是甚麼國家! 只曾聽過三審定讞。筆者的官司卻二審定讞,因為我受騙判罰金額太少(不到100萬元)而沒有資格上訴。荒謬絕倫!追求司法正義乃是天賦人權,國民黨黨國司法體制居然是以金錢多寡來判定有無資格上訴! 撰寫此文,付出慘痛代價:前後總共花費77萬8565元、忍受兩年多官司煎熬。不如此慘烈,就無從親身體驗國民黨黨國戒嚴體制的司法遺毒如何惡質與荒謬。本來還以為可以上訴第三審,配合蔡政府正在進行的司法改革,應該可以討回公道,不料事與願違。 4月16日是基督教復活節。選在復活節前夕撰寫本文,希望能夠目睹台灣從司法墳墓裡復活過來。如未歷經這場邪惡官司而大開眼界,筆者恐怕還會跟一般愚夫愚婦那樣,誤以為台灣已經是個民主國家;也很可能相信今年初美國「自由之家」對於台灣的評語,因而陶醉在台灣真的名列世界上「最自由國家」之林的幻想裡。大錯特錯! 筆者述說自己受騙賠款經驗,為自己伸冤,也為國民黨黨國司法遺毒留下一個註腳。受害者太多,他們不見得都有能力撰文發表,等於失去發言權。悲憫蒼生。在這個任令詐騙集團橫行霸道的國家裡,不知道還會有多少人跌入陷阱。司法改革緩不濟急,很可能曠日廢時。為今之計,不妨先在高中職開授法律課,人民初上法庭才不至於心慌意亂,任憑不肖法官、詐騙財團與無良律師聯合屠宰(參見本文末尾專節)。 司法曙光乍現 本文首先,多鼓勵民心士氣。在漫長寒夜裡,總算已有司法曙光乍現。國民黨前秘書長許水德坦承「法院是國民黨開的」。從亙古以來,司法單位一向充當國民黨黨國體制政治打手、詐騙財團經濟打手。司法院與法務部可謂「率獸食人」。例如黨國餘孽檢察官越方如教唆辜仲諒作偽證,誣指前總統陳水扁收取三億元賄款。但是也曾有過像洪英花那樣的正直法官,毅然判決陳水扁無罪。為善為惡,存乎一心。 時代在變,潮流在變。最近台北地方法院也能跳脫黨國魔咒:3月底一審判決318學運學生無罪,4月初再宣判八名328攻佔行政院的被告無罪。 在民事方面,去年至少曾有四樁類似筆者的官司反敗為勝的案例:民眾委託房仲(房屋仲介)公司賣房子,房仲公司設局詐騙並且惡人先告狀,一狀告到法院,一審不肖法官袒護房仲詐騙集團而判決受害者賠款,受騙者不服上訴而在第二審獲得好法官主持公道而勝訴。 司法改革,台灣第二場民主聖戰 1987年台灣人民終於打破國民黨黨國政治戒嚴,而打破黨國司法戒嚴就是台灣人民目前正在進行的第二場民主聖戰。不難預料,這場司法聖戰遠比政治革命更為艱難,因為黨國司法餘孽兵多將廣、糧草充裕、武器(法條)精良。 台灣人最嚮往美式三權分立。自從政治解嚴以來,人民已能透過自由選舉,有效掌握立法權與行政權,唯獨司法權例外。司法權仍然處於黨國高度戒嚴狀態,形成一座銅牆鐵壁的封閉堡壘,擁有一套自給自足的生態系統,在台灣等於國內有國,儼然如同台灣人民的敵國。 美式民主,三權分立,簡單易學。台灣在行政權方面,各級行政首長(總統與縣市長)都可以經由人民選舉產生。在立法權方面,各級民意代表(立委與縣市議員)亦然。在司法權方面,為什麼各級法官(大法官釋憲除外)與檢察官不能夠經由人民選舉產生?為什麼行政權與立法權可以直接向人民負責,司法權就不必直接向人民負責? 台灣深受美國文化薰陶,為什麼不能採行陪審團制?難道台灣人民不具備明辨是非的能力?難道只有黨國恐龍法官才懂得是非?筆者剛打過一場官司二審敗訴。假如台灣採取美式陪審制,我的官司一定贏。每一個聽我訴說案情的親友都認為我被騙,可見不肖法官的判決與人民的觀感是完全對立的。親友只是很驚訝為什麼我學歷高也會被騙。 受騙者必須付錢給騙子,而且賠錢不夠多所以不能再上訴,這就是台灣的黨國司法!法官不裁定詐騙集團支付我精神賠償,反而裁定我必須接受受騙事實而付款給騙子。而我就是總統大選期間司法改革的倡議人(參見本文末尾「後記一」),「惡性重大」,不肖法官會不會因而挾怨加強報復? 不肖法官觸犯刑法「枉法裁判罪」,我現在確實無可奈何。而有的朋友很奇怪我受騙卻不認錯,居然膽敢上訴而敗得更慘。可見在國民黨黨國體制長期薰陶下,「受騙認錯、賠錢了事」已經深入人心,形成台灣特有的黨國司法文化傳統。 台灣司法其實只有良知問題,沒有法律問題。受害者不管學歷高低,除非有權有勢,否則面對著有備而來、有組織的專業詐騙集團與司法共犯結構,很可能都會敗訴。 李凈瑜精神:不妥協、不私了 我怎麼可以跟惡魔和解呢?如果我向不肖法官與房仲詐騙集團投降,等於姑息養奸,助紂為虐,變相鼓勵他們繼續狼狽為奸,詐騙與勒索升斗小民。 本文談的是個案。但是類似個案太多,已經形成通案。以筆者個案來言,我不向房仲詐騙集團投降和解,「賠償」他們已經大發慈悲降價的勒索20萬元,到最後只好「賠償」50萬2565元(還不包含訴訟費用27萬6000元在內)。而房仲詐騙集團必然很高興法官做這種無恥判決。他們必然可以利用我的案例,恐嚇其他受騙者:如果不聽話,後果必會像蔡百銓那樣死得更慘。 不妥協,不私了!吾道不孤,最近李凈瑜挺身營救丈夫李明哲,堅持同樣原則,好樣的!她說:「不挺身對抗,就會永遠被綁架」、「人若是有自由而沒有尊嚴,就會活得像狗一樣」。對抗台灣惡質黨國司法,就要有更多人發揮李凈瑜精神,勇敢挺身對抗,不要「永遠被綁架」,不要「活得像狗一樣」。 李凈瑜不屑透過「掮客」而寧可透過坎坷的正式管道營救丈夫。不肖法官就是充當房仲詐騙財團的掮客,以和解名義要求受騙者私了,付錢給詐騙集團,因為詐騙集團行騙也要花一點本錢。至於「本錢」是否包括紅包?不肖法官與社會的觀感,當然也會完全對立。 忝為人權講師,我曾在課堂上勉勵學生說:「維護人權要從維護自己的權益做起。如果連自己的權益都不維護,那就不要談人權。」想不到這句話應驗到我自己身上。但是除了寫這篇文章,我懷疑我究竟還能夠為自己、為其他受騙者做些甚麼? 黨國司法體系:有組織的強盜集團 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很多台灣人都能夠朗朗上口。德國法學家羅德‧布魯赫說道:「沒有正義的國家,宛如有組織的盜匪集團。」國民黨黨國司法體系確實就是有組織的盜匪集團。 「有組織的強盜集團」在台灣橫行霸道,人人無可奈何。以筆者個案來言,就是不肖法官袒護房仲詐騙集團,律師充當法官傳聲筒。法官與財團、律師三方聯手,詐騙搶劫獨力對抗惡魔的弱勢民眾。 台灣是個失敗的國家(a failed state)!根據統計,84.6%民眾不信任法官,76.5%不信任檢察官。如果四捨五入的話,那麼在100個民眾中,85個人不信任法官,77個人不信任檢察官。當然我們不可以一概而論。逆向思考:在100個民眾中,至少還有15個人信任法官,23個人信任檢察官,這些人必然也包括不曾歷經司法折磨而一派天真者。民眾碰到司法訴訟,會不會遇到值得信任的好法官與好檢察官?那純粹要碰運氣。 試想,假如台灣民眾不信任民進黨政府者高達84.6%,台灣人民早就推翻這個政府,並把蔡總統與文武百官押去坐牢。但是台灣民眾不信任法官者高達84.6%,黨國體制包庇的不肖法官卻能夠怡然自得,好官他自為之,繼續魚肉人民。他們形成一座銅牆鐵壁的封建堡壘,司法改革顯然還未能轟掉他們一塊磚石。 上述百分比數字是去年2016年2月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公布的調查結果。它還指出:「台灣已經民主化。但是民眾對於司法的不信任度並未降低,反而仍在持續上升中。」當這項民調發布時,筆者正在打官司,心裡冷了半截,直覺這場官司不用再打了。 而如果把這項民調擴大,順便調查民眾對於律師的信任度,比率會好一點嗎?有一位張女士數項官司纏訟十多年,她告訴筆者她絕對不信任律師。她說她花很多錢請律師,結果律師卻都站在財團與法官那邊。當然凡事不能一改而論,台灣也有優秀的人權律師。 通案中的個案:話說從頭 本文敘述的是筆者個案,但是類似案件太多,等於形成通案。最初是2014年筆者大學同學準備介紹我到中部某大學任教,鼓勵我賣掉新北市的房子南下,並且介紹我他在某房仲公司服務的以前學生楊先生。其實我要賣房子,找鄰居里長就可以。但是想要讓年輕人賺點錢,我就答應了。結果申請教職落空,而賣房也失敗,這令我對楊先生懷有愧疚感。次年我想要擺脫經濟困境,再度找楊先生售屋。有人說「朋友才最可能出賣你」,確實唯有朋友才可能讓你卸掉心防。 2015年4月1日下午,楊先生帶著助理潘小姐,到我住處與我當場打勾簽訂文字密密麻麻而且模糊不清的文件,包含「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售價885萬元)與「委託銷售/契約內容變更同意書」(設定底價為772萬元)。他說後者只做參考用,以便作為他與客戶討價的底價。筆者不疑有他而簽署。問題就出在這份「內容變更同意書」。 《消費者保護法》:拋棄審閱權,契約無效 如果以《消費者保護法》術語,這等於是「拋棄審閱權」因而契約無效(請讓筆者另外再撰文解說)。《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這顯示當初立法者非常體貼人民。他們設身處地,料想必然會有些消費者像我這樣,信任親朋好友,拿到契約書就糊里糊塗打勾簽字,因而預先宣判拋棄審閱權者契約無效! 楊先生的助理潘小姐良知未泯,後來在庭上坦承我當場連續簽署這兩份文件,等於證實我完全「拋棄審閱權」。她曾對我說她本來在銀行工作,改行從事房仲業後,發現「社會很黑暗」。 楊先生一再叮囑,除非由他或潘助理小姐親自帶人來看房子,否則別讓別人進入。但是另一家房屋仲介公司人員混入,提醒我這是陷阱。我立刻告知潘小姐我不賣房子。根據民法第549條「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託契約」。但是第四天楊先生就自稱已以底價772萬元賣給某女士,並已收取對方10萬元傭金,要我去他辦公室簽約。朋友勸告我不要去,以免我人太笨或太忠厚而再簽署新文件。 那時候,有位鄰居楊太太剛與另一家房仲公司簽約。她聽說我的房仲公司以底價賣掉我房子,嚇得立刻去找店長苦苦哀求,才獲對方慈悲而把底價部分刪掉。後來,我一位親戚賴先生曾在鴻海房仲公司(現在已解散)服務。他說鴻海不會要求客戶簽署底價同意書;如果遇到有意購屋者想要殺價,他們會直接找客戶討論。 不肖法官等於未審先判 2015年3月房仲詐騙集團一狀告到三重簡易庭。4月1日首次開庭,P法官吆喝我是否在發放政治傳單(顯然他事先已經查詢或打聽到我是民進黨黨員)。接著,他先與原告的郭律師竊竊私語。然後叫我到他前面,告訴我說我既然已經簽署降價同意書,就應該履行契約規定。 這根本就是還未正式開庭,就已經未審先判。P法官與房仲詐騙公司很顯然已經習以為常,大模大樣,完全不顧別人觀感。如果我未受到欺騙,我可能會一開始就同意降低房價113萬元出售嗎?如果這不算是詐騙,人間還有詐騙嗎? 次日,我剛好有其他事情拜訪台大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L先生。他叫我送去我簽署的契約,發現那位楊先生始終都未曾在契約上簽名,預先迴避任何法律責任。這很顯然就是房仲詐騙公司預先布置好的騙局。L先生義務幫我寫了一份狀子,但是他說他太忙碌,以致後來我不好意思再度打擾他。 偶然遇到我以前兼課的某大學同事,她轉介我也在該校法律系兼課的王講師。我把L先生幫我寫的狀子交給王講師看。他建議我到刑事庭,控告房仲公司詐欺,同時介紹我聘請請他的朋友陳律師。他說陳律師是留德法學博士,在某大學擔任教授,也曾當過檢察官,很有辦法。接著,王講師要我先匯款12萬元到某王女士銀行戶頭。我問怎麼這麼貴?王講師解釋說:「刑事案是要坐牢的,當然不便宜。」 王講師嘴巴很甜。他說他很欽佩我是黨外時期的民主鬥士,願意免費替我打官司。我的個性不會貪別人便宜。事後也證實「免費的東西最貴」這句老話確實是真理。本來我以為他是律師,後來才知道他只能算是訴訟代理人。 原則問題:契約無效 根據前述《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我簽署固定型契約,但是完全拋棄審閱權,該契約根本無效。契約無效乃是我這場官司的「原則問題」,根本沒有甚麼可以爭辯的。我相信每個民眾都不難了解這條法條的用意與意義,只有不肖法官會假裝不懂。這是為什麼一般人民都會支持陪審團制,只有想要玩弄法條的不肖法官才會反對。 P法官故意避重就輕,迴避這個原則問題,模糊焦點,施展烏賊戰術,只在無關宏旨的「枝節技術問題」打轉(例如誰來看過我的房屋、哪一天看的、我有沒有見過她、準備購屋的某女士是否已經籌備好金錢等等),並且提出密密麻麻的法條對我進行疲勞轟炸。他們顯然預先布置好了騙局,故意抓語病,而王代理人也裝得很無奈,責怪我講話不得體。 在這段期間,我個人的重點工作是撰文幫蔡英文打選戰,並且提供當選後施政的一些建議。我當然很了解P法官故意迴避「契約無效」這個原則問題。而在楊先生對王訴訟代理人耍流氓恫嚇後(詳下),我可以感覺法庭上辯論的議題是由法官與王代理人共同設定的,演雙簧。我既然上了賊船,不知道我自己究竟能做甚麼? 房仲詐騙集團耍流氓恐嚇 有一次開庭時,王姓訴訟代理人在提出前述《消費者保護法》條文,並且質疑楊先生身分與為什麼會降低房價為772萬元。楊先生答以作為「廣告價」,王代理人反駁法律上並沒有「廣告價」這個名詞。這就打到詐騙集團的要害了。 散廷後,楊先生終於露出詐騙公司流氓混混的真面目。他在庭外漲紅著臉,擋住王代理人的去路,瞪視著他。王代理人嗆他:「怎麼樣,你耍流氓?」楊先生耍流氓有沒有效?後來事實證明確實有效。不必太責怪王代理人,人總是人。 王代理人要我簽署一份解除訴訟委託書。我簽了。如果我要找別人代理訴訟,不會太難找。接著他要我支付3萬6000元現金,重新簽署代理訴訟委託書。 此後,他變成了不肖法官的傳聲筒。他不再提到契約無效等「原則問題」,反而在枝節問題打轉。他勸告我說既然簽署降價同意書,就得履行,因為沒有人強迫我簽署。這就像我買了一件有缺陷的衣服,只能認了,因為沒有人強迫我購買。其實買到有缺陷的衣服可以退貨,難道他不懂?我體諒他遭到流氓威脅,不忍拆穿。 王代理人也勸告我不要發表有關這場訴訟的文章,以免干擾司法。他說法官比我懂法律,我要談法律談不過法官的。很奇怪,我聘請他打官司,他卻勸我不要談法律,難道要我陪法官聊天? 有沒有搞錯?受騙者必須「賠償」詐騙集團? 不肖法官死要面子,自己卻不給法律面子。P法官要求我給他面子,也要求房仲詐騙集團的律師給他面子,以便雙方達成和解。我說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我簽署的契約無效。《消費者保護法》可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實施的。 想想看,詐騙集團惡人先告狀,又要受騙者付錢和解。目無天理與國法,盛氣凌人。法官的職責是甚麼?保護騙子、欺負良民?法官是公僕,納稅人是法官的衣食父母。不肖法官卻協助詐騙集團,顛倒是非,欺負自己的衣食父母! P法官要求我跟房仲詐騙集團和解,賠償對方20萬元。有沒有搞錯,受騙者必須「賠償」詐騙集團?事後聽朋友說,法官通常希望以和解作為個人績效。但是法官職責應該是判斷是非,豈可抱著和稀泥心態?和解當然也可以,為什麼法官不要求行騙者接受受騙者提出條件和解?反而要求受騙者接受行騙者提出的條件投降? 不向詐騙集團投降,後果更嚴重! 我們人民繳稅,是為了養活這種與房仲詐騙集團狼狽為奸的不肖法官!法官乃是公僕,他們卻以封建時代的「官」自居,完全缺乏民主時代的公僕意識。人民乃是法官的衣食父母。人民不屈從他們的官威,他們就把衣食父母當作刁民看待。 朋友指出,房仲詐騙集團就是以這種司法手段,逼迫受害客戶支付罰款了事。我如果不支付20萬元和解,就得依照他們開價的條件支付「罰款」(將近40萬元),賠償房仲詐騙集團的「損失」。受騙者起初看不大懂不肖法官與律師在演甚麼把戲。上了賊船,看懂了已經失之太遲。這就是為什麼我主張高中職開授法律課,以免進入社會後必須付出極大代價才能補修法律課。 面對著不肖法官與房仲詐騙財團的專業死纏,一般人民在日常生活壓力下,實在難以承受煎熬,大都會選擇賠款20萬元了事。如果上訴第二審,結果如何實在無從預卜。法條多如牛毛,法官自己喬。而律師能夠信任嗎?訴訟議題是由法官與律師設定的,雙方演雙簧套招。迴避原則問題,只在層出不窮的枝節技術問題打轉。人民只能嘆道「民不與官鬥」。 如果台灣採行陪審團制度,陪審民眾旁觀者清,一眼就可以看穿房仲詐騙集團的行騙技巧。筆者是戒嚴時期黨外運動出身,可以傾家當產、戰敗陣亡,粉身碎骨在所不惜,叫我向惡勢力妥協投降則絕對辦不到(這可以比美前述的「李凈瑜精神」)。筆者就藉著這個訴訟機會,從頭到尾冷眼觀察司法敗類如何串通演戲。 撰寫這篇文章,我總共支付77萬8565元學費與兩年多的煎熬。因為不向房仲財團與不肖法官投降支付20萬元和解,我在二審敗訴後,判罰50萬2565元,外加前後支付王姓訴訟代理人與陳律師總共27萬6000元(詳下)。 100萬元:以金錢多寡衡量司法正義 筆者的官司在二審判敗,罰款50萬2565元。本來還以為可以上訴第三審,準備聘請更高明的律師繼續上訴到底。不料事後才知道,因為罰款不夠多(必須超過100萬元),因而沒有資格上訴第三審。 請問100萬元是基於甚麼學理制定的?有理走遍天下。筆者相信只要我站在真理這邊,就算只被判罰一元甚至一毛錢或一分錢,應該都有資格上訴。 至於訴訟費用,我支付多少?總共27萬6000元。我是歷史系出身,在此為這個時代留下一些「司法物價指數」,以供來日社會史家參考。 第一審訴訟費用總共15萬6000元。這包括兩筆錢:1.第一審期間,王姓訴訟代理人建議我控告對方詐欺,介紹我陳姓律師上訴,我從三重正義郵局匯款12萬元到某王女士銀行帳戶;2.第一審期間,王姓代理人一再讚美我是民主鬥士,自願免費替我訴訟。後來要求我支付他現金3萬6000元。為什麼特別指定支付現金?不解,這必須問他自己。 第一審敗訴後,我再透過王姓代理人,支付12萬元給陳姓律師上訴,由三重正義郵局直接匯款到陳律師銀行戶頭。第二審第一次開庭時,我太忙而沒出庭。想不到今年農曆年前,房仲詐騙公司的楊姓先生來電,問我有沒有準備好罰款。 筆者打電話向陳律師查詢,才知道原來第二次開庭已經結束,而且敗訴不再開庭,這就出乎我意料。他也告訴我因為賠款太少(不到100萬元),不能繼續上訴。他還很高興,問我最近有沒有出國旅行(去年底王姓代理人說我第一審敗訴,警告我必須上訴,否則房子會遭到查封。我本來就準備上訴。他特別帶我去見陳律師,建議我假裝即將出國旅遊,請求陳律師開恩優先處理我的上訴第二審。我聽他的話,看看他們在演甚麼把戲。我很懷疑我看起來真的很像白癡嗎?)我前後兩次總共支付24萬元給陳律師,讓他與他的老同事聊天交際? 「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拿人錢財、為人消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這是非常淺顯的為人處事的基本道理。不知道這款教授與講師,有甚麼臉面對著學生講課? 在別人看來,我支付的只是區區將近78萬元,但是卻可能逼我跳河(今年農曆年前,法院凍結我的銀行存款。農曆年間,我借貸無門。不料法院查出我還有一筆我早已遺忘的銀行存款,令我唏噓不已。那是先母留給我的結婚預備金,我一直不敢動用而忘記其存在)。遺憾的是,本來以為還有上訴第三審的翻本的機會,想不到第二審就結案。但是話說回來,第三審就可能勝訴嗎? 高中應開授法律課程 平時閱報,目睹的案件都是三審定讞。萬萬想不到,自己第一次打的官司卻是二審定讞。筆者平素關懷的是諸如中央政府層次的憲政議題,對於切身的法律問題幾乎一無所知。一旦誤上司法賊船,就只能不斷撞礁,直到沉船。特別是在這段訴訟期間,筆者關切的都是如何輔助蔡英文當選總統與如何順利執政。 相信一般民眾初上法庭,都會像我一樣心慌意亂。赤手空拳面對著法官與財團,雙方法條知識完全不對稱,甚至誤以為律師一定會替自己爭取利益。目前蔡政府正在推動司法改革,這就是台灣繼1987年打破政治戒嚴後的第二場民主革命。預料這場司法聖戰必將曠日廢時,對於陷入水深火熱的相關民眾可謂緩不濟急。 為今之計,或許高中職開授法律課、大學通識教育廣泛開授法學概論。讓學生了解最基本的法理與司法實務,裝配起對抗敵人的最起碼武裝。學生來日進入社會後遇到司法訴訟,不幸面對著不肖法官與詐騙專業財團時,才不會像筆者那樣心慌意亂而任由律師擺布。 法律只會保護懂得法律的人。不教而殺謂之虐!學校不教學生法律,讓學生畢業進入社會後,飽受不肖法官與詐騙集團摧殘,這就是暴虐暴政。我們高中職教育究竟應該教導學生甚麼科目?是不是應該教些能讓學生適應現在社會的科目,例如法律學、經濟學、政治學、心理學、邏輯或是哲學等科目?更重要的莫過於修身或當代社會倫理道德。 總結:台灣下一場更艱困的民主革命 打破政治戒嚴,台灣人只花了卅八年。大致說來,我們只要具備基本的民主與人權理念,追隨先烈先賢的足跡挺進即可完工。但是想要打破司法戒嚴,卻沒有軌跡可循。 台灣84.6%民眾不信任法官,這是個失敗國家。縱容不肖法官袒護財團作威作福,這是野蠻國家。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何補強這道防線?現在已經有人編寫出版高中程度的哲學教科書,是否也有人願意編寫高中程度的法律教科書?教育部除了例行雜務之外,能否做些具有開創性的工作? 如果台灣人民都能具備基本法律知識,必能降低詐騙集團行騙得逞的機率。如果採行陪審團制度,必能降低不肖法官與檢察官勾結詐騙集團及無良律師上下齊手的機會。很顯然,司法改革必會遭到他們聯合抵制。但是「十室之邑,必有忠士」,再怎麼反動的團體內部都會有支持司法改革的忠士(忠義之士)存在。 1987年台灣人民好不容易打倒政治戒嚴,完成第一場民主革命。現在台灣進行第二場民主革命,人民能否發揮同樣的熱情與膽識,齊力打倒黨國餘孽的司法戒嚴? 後記 (一)司法改革這個老議題,在本屆總統大選期間,是誰引爆的?(蔡團隊原本只提出內政五大改革,未談到司法改革。筆者採用激將法,呼籲宋楚瑜而誘使洪秀柱與蔡英文相繼提出司改這個主張。) 民報2015/8/16蔡百銓〈宋楚瑜救命,請推動司法改革〉 民報2015/8/17蔡百銓〈第六司法改革〉 (二)今年3月底筆者在「世界柯蔡宗親總會」官網發表文章,期盼習近平政府多體諒蔡英文總統而不要刁難。該文末節「十大議題、鐵證如山之二」提到前述兩篇拙文,參見〈蔡百銓與台灣2016年總統大選(2017/3/29)〉 (三)關於司法改革之迫切性,敬請參考底下拙文的第三節「台灣:司法地獄、失敗國家」:《台灣守護週刊》2017/1/12〈《孟特維多公約》啟示:內政改革優先於對外關係〉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