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6%的見證II:拖屎連‧人民公敵‧人民司法

84.6%的見證II:拖屎連‧人民公敵‧人民司法

不要留給惡魔立足餘地。 -新約聖經〈以弗所書〉4:27 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 -古羅馬諺語,鐫刻在正義女神Justitia背後 建立人民司法,消滅人民公敵!許水德自誇「法院是國民黨開的」,現在我們就努力光復黨國法院,把法院交還給台灣人民開。 首先就本文標題做個說文解字:「84.6%的見證」意指去年中正大學民調發現,84.6%民眾不信任黨國法官,而筆者親身見證黨國司法之荒謬與無恥。副標題包含三個要件:「拖屎連」意指改革拖屎帶水,凡事慢半拍;「人民公敵」意指張揚2017/3/16「枉法裁判的法官已成人民公敵」所談的那種蟑螂法官,不包括為人民伸張正義的好法官;「人民司法」意旨蔡英文「回歸人民的司法」主張的那種司法。 三權分立,民主基石。1986年台灣人民打倒黨國政治戒嚴,光復行政權與司法權。現在民進黨完全執政,光復司法權乃是台灣的第二場民主聖戰。黨國司法蟑螂(枉法裁判的法官、濫權起訴的檢察官)漫天飛舞,台灣就像一間爬滿蟑螂的茅坑! 任何改革都應該謀定後動,速戰速決,切忌拖屎連而遭到既得利益者反撲。政府可以先做南方朔形容的「幾件了不起的事情」,讓人民有感,「積小成功為大成功」。 司法改革乃是蔡政府重大政策。總統似乎不敢勇於介入改革黨國司法行政事務(例如尚未贊同終審法官遴選),而立法院根本無從制衡司法院。唯有監察院得天獨厚,可以扮演「剋蟑」腳色:糾舉與彈劾個別的司法蟑螂。整飭官箴,殺一儆百! 民報2017/4/18拙文「84.6%的見證: 從賣屋遇鬼,談司法改革」可以說是一篇《黨國司法地獄遊記》。黨國司法地獄分為十八層,筆者頂多只是下到第一層的大門口而已,果然水深火熱,名不虛傳。司法聖戰旨在「拯斯民於水火之中」。 (一)司法蟑螂的這款民調:-84.6%,-65%與-33% 黨國司法蟑螂漫天飛舞!好法官很少,鳳毛鱗爪,可遇不可求。 今年4月24日台灣民意基金會公布「台灣人對政府官員的感覺」民調結果,指出民眾對於法官的觀感:「65%民眾懷有反感,33%民眾強烈反感;25%對於法官懷有好感,卻只有2.5%強烈好感」。所謂「強烈反感」乃是「恨之入骨」的比較委婉的修辭。而去年2016年二月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民調指出:「84.6%民眾不信任法官,76.5%%不信任檢察官」。 社民黨黨主席范雲表示:現在是進行司法改革的最好時機,也是民進黨挽回人心的機會。但是孫慶餘卻形容蔡政府「拖屎連政府」,南方朔則建議蔡政府「先做幾件了不起的事情,積小成功為大成功」。 (二)拖屎連,籲請速戰速決! 人民望治心切,等不急了。台灣世代智庫4月27日公布「小英總統執政週年民調」指出,支持蔡總統但是不滿意她執政表現的受訪者中,超過六成(62%)是因為認為蔡總統改革速度太慢。 改革應該謀定後動,快刀斬亂麻。寶刀出竅,就要敵方人頭落地,頂多讓他們做個垂死掙扎。孫慶餘主張改革應該速戰速決,切忌拖屎連。他引述馬基維利言論,善意警告蔡英文:改革如果拖延太久,既得利益必會集結勢力,不斷反撲;而潛在受益者感觸不到改革能夠帶來甚麼好處,反而袖手旁觀。他說他曾對李扁提出同樣勸告(2017/2/20「孫慶餘專欄:拖屎連政府將拖壞拖垮國家」)。 四月廿二日自由時報發表社論「謙卑不是理直氣弱」,哀悼民進黨完全執政,一手好牌卻打到荒腔走板。反對她的人不怕挑戰她,支持她的人不敢力挺她。完全執政完全走調,令人嘆息。 蔡政府是不是拖屎連?新監委就職拖屎連!執政將近一年,最近才提名監委人選,拖了一個月還未排上立法院議程。準備作戰,卻不趕快登壇拜將。年金改革拖屎連!18趴要分六年才退場,所得替代率也要以每年降一個百分點的龜速降低。 司法改革拖屎連!司法國是會議當然必須慎重,但是人民卻看不到隧道末端的陽光,不知道司法究竟想要改革甚麼,連「望梅止渴」的功夫都談不上。說甚麼「回歸人民的司法」?太抽象,令人無感!最高法院黃瑞華法官感慨係之:「司法會議所設各種法制變革,可能需要到五到十年才能完成法制化工程。而屆時司法公信力能否提升,司法不公帶給人民的痛苦能否緩解,都在未定之天。」難道不能儘速做些具體行動,讓人相信司改確實正在動了? (三)司法蟑螂,人民公敵! 司法蟑螂漫天飛舞,乃因受到黨國體制的庇護與獎勵。且舉兩個例子: 1.《法官法》護衛著法官(王玲玲) 公務人員必須擔心犯錯停職,連前後三位總統下野後都要走法院。唯有法官享有終身優遇,高枕無憂,穩如泰山。立法院無法制衡司法院,但是筆者提醒大家:監察院可以修理(糾舉與彈劾)個別的司法蟑螂,而好法官與好檢察官不做虧心事,根本不用擔憂。如果終審法官交由總統遴選產生,像黃瑞華之類好法官必會續任,這就考驗蔡總統改革魄力! 民報2017/4/27王玲玲「司改會議獨漏的議題-法官不擇優汰劣,司改怎麼成功」指出:司法院制定《法官法》,其懲處比起《公務員懲戒法》少了休職(停職)處分。明眼人就知道《法官法》護衛著法官,而立法院根本無從發揮制衡效果。 2.司法蟑螂不受刑法制裁(陳志龍) 2016/8/6「公民新聞」記者沈香引述台大法律教授陳志龍,指出「《刑法》有一些條文始終沒被引用過。因為公權力永遠不會認錯, 犯錯的都是人民」。這些刑法條文包括第124條法官枉法裁判罪、檢察官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第129條濫權徵收罪。 這種鴨蛋紀錄,總算已被打破。在法官枉法裁判罪方面,某高等法院法官收受毒犯100萬元而把他改判無罪定讞。案發後,最高法院判他11年徒刑(民報2017/3/16張揚「枉法裁判的法官已成人民公敵」)。 陪審團:枉法裁判很容易認定! 台灣人民大都秉性忠厚,很容易被黨國思考模式洗腦。曾有網路鄉民說道:法官是否枉法裁判,檢察官是否濫權追訴,全都「難以認定」。事實果真如此? 黨國司法體制,官官相護。他們彼此之間乃是共犯結構。對於同夥是否犯罪當然推說「難以認定」。但是人民大眾耳聰目明,看得清清楚楚。凡我人民,不要低估自己的智慧,不要被蟑螂法官玩弄法條蒙蔽。 舉例言之。筆者第一天就貿然與「住商不動產」某加盟店楊先生,簽署售價885萬元的賣屋契約,同時被要求簽訂底價772萬元同意書「作為參考用」,當中差價113萬元。審閱期有三天,第四天楊先生立刻就以底價準備把我房子埋掉,而他始終不曾在契約上簽字,迴避任何法律問題。 如果台灣採行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旁觀者清,根據三個因素,一眼就可以看穿這是住商設局詐騙。(一)根據常識:哪有人賣房子,一開始就同意以底價賣出,那麼簽訂售價885萬元契約幹甚麼?(二)根據良知:陪審團不涉及住商與筆者之間的利益糾紛,也沒有必要討好法官,才可能憑著良知判斷是非;(三)根據法律。一般認為陪審團不了解法律。其實只要指出相關法律,一般民眾與陪審團都不難了解。 這次司法國是會議召開前,蔡總統堅持必須有過半非法律人參與。她應該是希望會議能夠跳脫黨國司法體系的慣性思維,以便更貼近民意。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筆者拋棄審閱期,簽訂的契約根本無效。所謂「拋棄審閱期」意指筆者拿到契約,當天就在楊先生指點下打勾簽署。該契約規定筆者擁有三天審閱期限,但是筆者根本拋棄三天審閱期,並且告知對方不賣房子,結果第四天楊先生就收取別人訂金而準備以772萬元底價賣掉筆者房屋。 《消費者保護法》確實是旨在保護消費者的進步立法。其第1-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原本王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替筆者講話,後來遭到楊先生人身安全威脅,因而變成不肖法官傳聲筒。筆者歡迎檢調單位傳訊,查問我是否撒謊,並對筆者進行測謊(四月八日全國司改國是會議第1組決定, 保留測謊做為法院鑑定罪證的參考方式之一)。筆者很遺憾缺乏上訴第三審機會,因而竭誠歡迎P法官與住商不動產到法院告我,以便彰顯司法改革這個議題。本文法律責任由筆者自負,與民報無關。 (四)吹響司法聖戰號角:請監察院率先彈劾幾隻司法蟑螂 司法改革,千頭萬緒。從何做起,才最能讓人民有感?籲請立法院儘速通過蔡總統提名的新監委人選,籲請新監委扮演「剋蟑」腳色,糾舉與彈劾幾隻蟑螂法官與檢察官祭旗。整飭官箴,殺雞儆猴,看那些魚肉人民的司法蟑螂還敢囂張到幾時! 司法蟑螂佈滿茅坑,剋蟑(監察委員)任重道遠。例如龍潭購地案,蟑螂法官蔡守訓發明「職權影響說」判扁有罪;蟑螂檢察官越方如教唆辜仲諒誣告陳水扁收賄三億元,還有謝清志與郭瑤琪等等黨國冤案。請問那些當事的檢察官濫權起訴、法官枉法裁判,罪行醒目,還有甚麼「難以認定」之處嗎? 請問剋蟑(監察委員)可以縱容黨國司法蟑螂,不需要對它們究責(追究責任)嗎?這不只涉及當事人權益,更涉及司法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原則。而總統與部長遭到冤獄及武漢大旅社這類大案還有人關懷,市井小民哀哀無告卻無人理會。難道台灣想要永遠處於這種缺乏正義的野蠻狀態嗎?古羅馬正義女神(Justitia)呼喚「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這就是西方國家能夠建立法治社會與司法獨立的基本精神。 請看先進國家怎麼消滅司法蟑螂的!東西德統一後,新政府毅然把前東德那些迫害人權的法官與檢察官全部免職,一勞永逸。1789年法國發生大革命後,人民把路易十六推上斷頭台,順便也把作威作福的蟑螂法官身首異處。去年民報社長陳永興醫師在某次座談會上指出:台灣即使把解嚴前的法官與檢察官全部撤免,仍然擁有足夠的司法人才,綽綽有餘。 (五)先做幾件了不起的事,積小成功為大成功(南方朔) 黃瑞華法官指出:「司法最核心的問題是人民不信任」。如何建立人民的信任?秦國商鞅變法,徙木示信。司法院召開全國司法國是會議,是否也可以同時做些令人有感的具體事情? 四月中旬,南方朔演講說道:改革應該像戴克拉克和曼德拉那樣,「一定要先做幾件了不起的事,積小成功為大成功」。 筆者認為蔡政府已經做了幾件了不起的事,雖然還嫌件數太少,卻是過去無從想像的。例如(一)年金改革方面,準備追繳「清剿黨職併公職」不當退休金,跨出了令人有感的第一步;(二)轉型正義聽起來很抽象。準備清理不當黨產(例如清理婦聯會勞軍捐)就很具體,令人有感。如有新監察委員助陣,必能如虎添翼! 司法改革如何跨出第一步?能否找個不大不小的議題好好處理,以便在短期內建立人民的信任?司法積累多年陳痾,許多案件其實都可以成立專案小組而加以解決,積小成功為大成功。 只要有心,成立專案委員會或小組並不難。例如(一)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和陳水扁的案子。鄭文龍律師主張,至少也要成立個專門調查冤獄的委員會;(二)太極門纏訟二十年的假稅單案,前立委許添財籲請行政院儘快撤除此案。他說這是最小、也最容易解決的案件;(三)稅務糾紛方面,2016年台灣有809萬件欠稅欠費強制執行案件。而人民上訴竟有94%敗訴率,難道不應該成立專案委員會;(四)房仲糾紛方面,筆者賣屋遇鬼的案件絕非個案,或可成立「房仲糾紛小組」。必有許多類似受害人無處申冤,缺乏話語權,被迫向蟑螂法官與房仲詐騙集團投降付錢。 (六)回歸人民的司法:陪審團、法官民選 三權分立,把權力下放給人民,簡單易學。台灣人民可以選舉總統與縣市長(行政權),可以選舉立法委員與縣市議員(立法權),台灣為什麼不可以選舉各級法官與檢察官(司法權)? 如何建立人民的司法?個人主張,採行陪審團制度與法官民選:(一)陪審團不涉及訴訟雙方私人利益,最能立場超然,發揮良心的功能。司法是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良心是司法的最後一道防線; (二)法官民選,才能重振司法信譽:好法官一定高票當選,蟑螂法官自然遭到人民淘汰。民選法官只對人民負責,不必買任何政黨的賬,才能做到超越黨派立場。而陪審團人數多,不容易受到蟑螂法官與財團逐一收買。 台灣想要建立海洋國家,好好學習英美海洋法系!台灣深受美國文化薰陶,英文人口遠多於德文,為什麼要考慮罕人聽聞的德國參審制?陪審團決定有無犯罪,法官決定量刑輕重。難道台灣人沒有判斷是非能力? 陪審團制透過美國電影傳播,台灣人並不陌生。民報2017/4/24范姜堤昂「看經典電影《十二怒漢》看陪審制好在哪裡」說道:「量刑由受過專業訓練、熟悉判例的法官負責,當較能拿捏準確。但是有罪或無罪、對或錯?若說只存在於〔法官〕專業腦中,既不符經驗法則,亦絕非事實!」 民報2017/5/1洪博學「公民不是一天造成的」深入淺出,介紹美國陪審團與法官民選的歷史背景。他指出美國在英國殖民初期,沿襲英國陪審制度,防止王權過度擴張。而美國獨立後,法官由政府任命,立場偏袒政府。為了讓法官站在人民立場,才有法官民選制度產生。洪博學也感嘆台灣所謂公民社會的教育,最缺乏的就是法律教育。 (七)司法改革,造福黨國司法蟑螂? 過去台灣也曾經有過「司法改革」,卻不討論如何剋蟑,反而擴充黨國司法人員的福利。蔡英文總統決定召開國是會議後,相關人士提醒她必須記取檢察系統在1999年阻撓國是會議的教訓,她因而堅持國是會議必須有過半非法律人參與。 黃越宏指出:過去司法改革失敗,「關鍵在於最高權力者根本不想改革」。如今司法改革能否成功,關鍵就在於蔡總統有沒有痛下決心。2016/2/24「頻論:人民為何痛恨司法人員」,引述《法治時報》黃越宏的話說 :「台灣司法腐敗,關鍵在於最高權力者根本不想改革……每次司法改革的最後勝利者,都是司法官員和改革團體。改革次數愈多,他們的福利愈好。難怪人民對於他們的改革完全無感。」 不要留給惡魔立足餘地! 德國法學家羅德‧布魯赫說道:「沒有正義的國家,宛如有組織的盜匪集團。」國民黨黨國司法體系形成人民公敵,確實就像有組織的盜匪集團。司法權仍然處於黨國高度戒嚴狀態,宛如一座銅牆鐵壁的封閉堡壘,擁有一套自給自足的生態系統,在台灣等於國內有國,儼然如同台灣人民的敵國。 立法院無從制衡司法院,蔡總統還未展現大開大闔的改革魄力。黨國司法蟑螂爬滿茅坑,漫天飛舞。新監察委員可以發揮「剋蟑」功能,糾舉與彈劾個別的司法蟑螂。殺一儆百,整飭官箴。南方朔主張改革可以先做幾件了不起的事,「積小成功為大成功」。孫慶餘主張改革應該速戰速決,切忌拖屎連,以免遭到反撲。 最後,任何改革都必須從人心做起。司法聖戰乃是台灣第二場民主革命,當然也不例外。這個世界原本就是一個戰場,善惡兩元勢力對決。如果更多人支持上帝(代表善),如果人人都立志「不要留給惡魔立足餘地」(聖經〈以弗所書〉4:27),那麼我們即使無法完全消滅惡魔,至少可以逼得惡魔勢挫力窮。先進基督教國家為什麼能夠建立司法獨立?因為他們的宗教信仰鼓勵他們對抗惡魔,不向惡勢力妥協。為什麼古羅馬帝國能夠留下羅馬法這種法治典範?因為他們擁有正義女神Justitia,鼓勵人們「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 參考民報民2017/4/18蔡百銓「84.6%的見證: 從賣屋遇鬼,談司法改革」 專文屬作者個人意見,文責歸屬作者,本報提供意見交流平台,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