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5千萬元具保停押 限制出境出海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25日電)新北地檢署起訴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地下匯兌等案,新北地院今天表示,裁定郭哲敏以新台幣500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並以電子腳環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引爆檢警出入爭議場所風波的「88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經營線上博弈網站及地下通匯;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去年8月與11月,分別起訴郭哲敏與親信張旭昇,並羈押、禁見,法院裁准。

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今年2月28日裁定,郭哲敏與張旭昇繼續延押2個月,均禁止接見通信。

新北地院今天以新聞稿表示,郭哲敏、張旭昇違反銀行法案件,被告2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合議庭綜合考量被告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參酌被告犯罪惡性及勾串共犯、證人之可能性,裁定郭哲敏於提出500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但郭哲敏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以電子腳環的科技設備監控8月及限制住居,並不得對張旭昇及相關證人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另外,張旭昇於提出30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及限制住居,且不得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證人。

法院說,考量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23日裁定後,2名被告於同一天辦保完畢,離開法院。

法院說,台灣四面環海,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以司法實務經驗,雖命被告提出高額保證金,仍有不顧國內事業、財產及親人,而棄保潛逃出境的前例,使司法案件無法繼續審理。

法院說,另考量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銀行法的法定刑也重,因此有必要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且採取電子腳環監控,對被告郭哲敏名譽權、身體健康及生活狀況的影響較輕,對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的程度輕微。(編輯:李錫璋)113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