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寫公文有譜 行政院通過「生成式AI指引」禁用於高機密文件

行政院通過「生成式AI參考指引」,開放公務部門使用生成式AI,但禁用於機密文書。(圖:MotionElements)
行政院通過「生成式AI參考指引」,開放公務部門使用生成式AI,但禁用於機密文書。(圖:MotionElements)

近來全球經濟疲弱,科技業頻頻傳出裁員,但生成式人工智慧(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卻異軍突起。行政院會今天(31日)通過「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開放公務部門使用生成式AI,但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AI。

參考指引中提到,業務承辦人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同意公開之資訊,也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的問題。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的資訊,也不得以未經確認的產出內容,直接做為公務決策唯一依據。

行政院公布的10點「生成式AI參考指引」如下:

1、為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之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2、生成式AI產出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3、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AI。所稱機密文書,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4、業務承辦人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但封閉式地端部署之生成式AI模型,須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方得依機密等級分級使用。

5、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做成行政行為或做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6、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做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7、使用生成式AI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AI之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8、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並遵守各該機關依前點所訂定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9、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用生成式AI,得準用本參考指引。

10、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訂定各該機關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