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聊天機器人會步上NFT後塵嗎?遊走法律灰色地帶的人工智慧,促使創意產業釐清邊界

這兩年所有人都在談論人工智慧(AI),處於科技十字路口的我們,彷彿看到了聊天機器人「ChatGPT」及其他AI工具正在形塑未來世界。不過喬治華盛頓大學教授戴夫・卡普(Dave Karpf)在《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提出不同看法,他認為那些尚未成真的數位預言,在2024年會以相似的樣貌捲土重來。

卡普以線上音樂服務「Napster」舉例說明。Napster利用P2P(peer-to-peer)點對點傳輸技術,提供使用者免費共享音樂檔案。服務運作方式很單純:某人購買專輯,將音檔轉存到個人電腦,然後就能透過P2P網路和其他用戶交換、分享資源,不僅免費,也不必經由單一伺服器操作。Napster在1999至2002年之間十分風行,人們認為它會開啟新時代,但這種免費分享資源的運作模式,看起來也像偷竊,對音樂產業而言尤其如此。

音樂產業的顧慮再合理不過了。如果音樂可以免費地隨意再製、拷貝、散布,會發生什麼事?如果全世界的音樂都變成免費,那麼專業的音樂從業者要何以維生?音樂產業面臨的問題,也很容易擴及影視產業,而創意產業應該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二十世紀的著作權法,面對二十一世紀的傳播科技面會產生什麼問題?

當時大部分人認為新科技無可避免,如果著作權法和新技術發生衝突,那麼著作權應當讓步。電子前哨基金會(EFF)致力維護網路上的公民自由,基金會創始人之一巴洛(John Perry Barlow)2000年發表的文章即說明了上述看法:「基本上所有談論Napster的傳統派專家都曾皺眉提問:『那麼,精靈跑出罐子了嗎?』這樣問會更好:『有罐子嗎?』而答案是沒有,沒有罐子。」

並非所有人都同意這個觀點,美國唱片業協會(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就針對Napster提起訴訟,次數多到數不過來,甚至也告了Napster的個人用戶。這些訴案似乎也對音樂產業造成打擊,如果說舊的音樂產業當時正在消亡,新的音樂產業就在同一段時間掙扎問世,人們想像未來的音樂產業,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免費分享,所有人都可以自由聆聽。

提訴並沒有終止資源共享服務,而且RIAA在大眾眼中也變成大惡人,但他們的確改動了數位科技的軌跡。更多人察覺到盜版音樂的問題,檔案分享端無法關閉,這個模式無法創建可獲利的商業系統。訴案告一段落以前,賈伯斯(Steve Jobs)向唱片公司高層提議由他們供應歌曲,蘋果(Apple)向大眾提供合法購買歌曲的管道並獲得分成,用戶須以0.99美元的價格購買每一首歌曲。這聽起來不多,但至少好過完全免費,唱片公司同意賈伯斯的提案,而蘋果的iTunes也就成為2000年代線上音樂服務的中心,再後來,串流平台Spotify找到了新的方式獲利。

縮小比例尺來看,Napster時代的展望似乎都落了空。著作權法沒有配合新科技做出修改,而是新科技配合著作權法,但新的現實並沒有對創作者產生助益,賺的錢沒有增加。2000年代iTunes每賣出一首歌,音樂創作者可以從0.99美元中獲得分潤,不難看出這個數字很難讓他們賴以維生。而近幾年串流平台風行,創作者的處境又更加艱難,他們從Spotify賺取的錢需以美分(0.01美元)計算,簡直微乎其微。

Napster重演 ChatGPT退燒虧損

二十年前的音樂分享服務與今天的AI有不少相似之處,像是Napster和ChatGPT都擴散得非常快,這方面似乎是得益於大學生的推廣。AI模型和P2P傳輸一樣,位於法律的灰色地帶,它們受訓,能夠處理龐大的版權作品資訊,而生成的成品不需向版權所有方補償任何費用。已經有人向AI提訴,議題主軸是在公平使用原則底下,是這些AI系統應否受到保護。這不是單純的法律問題,律師們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梳理資訊。

馬克吐溫曾說:「歷史不會重複,但會押韻。」AI肯定者常說,ChatGPT和類似的服務一定會出現,無可避免,我們無法把精靈關回罐子裡。AI肯定者認為,如果大型語言模型擷取資訊的方式和過時的著作權法衝突,那麼著作權法肯定需要修正。

但是正如Napster的前例,當時看來,時代會為Napster轉彎,然而事實轉往另一個方向,那麼AI也是如此。目前看來,ChatGPT是個燒錢的服務,每回答一個問題都會造成虧損。當然,它有可能把虧損化為壟斷,華麗轉身成為另一間亞馬遜(Amazon),但也有可能和經營共享空間的WeWork一樣高估收入,收支失衡而不得不申請破產保護。

不過一兩年前,所有人都認為音樂和藝術應該往Web 3.0(Web3)、區塊鏈、去中心化等技術發展,創作者的報酬會從真金白銀變成非同質化代幣(NFT),但是加密貨幣一旦泡沫化,這些願景也隨之破滅。

新科技不能免於現有法律的限制,有些開發者會花時間規避這些限制(參考Uber和零工經濟),不過比起比勞動法規,著作權法追趕新科技的速度更加快速。只要損害現有產業利益的疑慮顯現,新科技就必然需要配合法規改變。作者指出創意產業的邊界正在重新協商,希望這次創作者們也能坐上談判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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