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打第三劑不能進健身房!消保官教你「這招」請假不扣會費

4月22日起進入健身房等場所都必須接種過三劑新冠疫苗。(圖/TVBS資料畫面)
4月22日起進入健身房等場所都必須接種過三劑新冠疫苗。(圖/TVBS資料畫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4月15日宣布4月22日起包含參與繞境、不特定成員之旅行團、健身房等場所都必須接種過三劑新冠疫苗,該政策上路唐突引爆健身業者不滿,且部分消費者也因不同考量或身體狀況沒有接種第三劑,該政策恐怕影響到消費者權益,台北市主任消保官楊麗萍向《TVBS新聞網》解釋,今年初生效的新版契約有名定疫情條款,可以請假不扣會費。

消保官楊麗萍指出健身中心如果因為這樣的政策讓消費者,無法進入運動、進行課程,去年底公告的修正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了「疫情條款」。

去年底公告的修正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圖/翻攝消保處官網)
去年底公告的修正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圖/翻攝消保處官網)

今年1月1日生效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寫到「消費者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業者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會籍,於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籍有效期間順延」,且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健身中心之消費者,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楊麗萍指,有此條款,消費者可和業者協商進行請假,將合約直接順延,且不用繼續扣繳會費。

22日起健身房要打三劑才入場引熱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22日起健身房要打三劑才入場引熱議。(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不過會員如果想要以此解約,條款中有提到「不可歸責消費者事由之終止與效果,業者應依第十點第二項規定退費,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但事由僅有兩個分別為健身房縮減面積、設備器材變少等。

消保官表示,主管機關教育部體育署應該說清楚,是否認定沒有打第三劑疫苗為「不可歸咎於消費者」事由,雖然現行政策是鼓勵民眾去打,不過中央仍應該說清楚才能釐清兩者關係,因為如果認定為可歸咎於消費者的狀況,解約就必須要負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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