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鄭文逸炒大同股票狂撈12.5億慘了! 二審重判13年半、吐犯罪所得

台商鄭文逸2017年5月為爭取上市的大同(2371)董事會改選的董、監席次,涉嫌引入中國金主任國龍的8億境外資金,再和股市作手、丙墊金主聯手炒股,讓大同股價從每股5元一路狂飆到20元,暴賺12.5億元。台北地院判鄭文逸13年6月,鄭上訴高院後纏訟超過2年半,高院今天的判決結果仍維持一審刑度。

除鄭文逸外,同案被告鄭文逸秘書張湘玲獲判3年8月有期徒刑、丙墊金主林振興9年10月、股市作手鄒興華4年8月、掮客張莒華4年。至於協助提供境外資金協助鄭文逸炒股的中國富商任國龍,目前遭北檢通緝中。

高院表示,鄭文逸用實質掌控的金主帳戶鎖籌碼,是操縱大同股價的「主導者」,林振興、鄒興華為配合操作的「次要者」;張湘羚因受雇鄭文逸才聽他指示辦事,張莒華則是和鄭文逸有多年交情,且欲從中賺取利息(30萬元)才參與,高院據此訂出量刑輕重。

高院指出,鄭文逸尚未入主大同前,為了爭取大同2017年5月11日的董事會改選董、監事席次,聯合任國龍等人之力,大量購入股票以「增加持股」並「趁勢炒作股價牟利」。鄭文逸與張湘羚、鄒興華、林振興、張莒華及任國龍合謀匯集32億元巨資,於2016年9月1日到2017年3月6日間共同炒作大同。

高院指出,鄭文逸、林振興、鄒興華3人不但利用實質掌控的親友證券戶,鄭文逸也指示張湘羚找來不知情的多位丙種墊款金主,掮客張莒華則幫忙找蔣姓金主墊款,他們全都依照鄭文逸指示的價格、數量下單,以「相對成交」、「相對委託而成交」及「連續高買低賣」等方式,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藉此操縱大同在集中市場的交易價格。

高院認定,鄭文逸等人在121個交易日間,竟將股價從5.48元一路炒到20.65元,鄭文逸輪番猛炒大同,從中獲取暴利12億5717萬5304元。高院諭令鄭文逸的不法所得全數追徵,林振興則追徵3億897萬1320元,鄒興華追徵2669萬 4490元;張莒華追徵30萬元。張湘羚無獲利免追徵。

高院表示,鄭文逸等5人應訊時雖然矢口否認犯罪,但依據他們實質掌控的證券帳戶及銀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匯款單據、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函及函附的大同股票交易資料、明細報表暨光碟檔案及紙本列印資料、集保中心公函及函附的集保資料附卷資料,客觀證據明確。

此外,高院也比對鄭文逸等人在調查局、檢察署、一審法院和高院審理時的供述,佐以證人說詞,認為他們觸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的「低賣高賣證券」,炒作事證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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