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抓販毒學生遭記過2次 桃園教官不服抗告結果出爐

毒品入校園時有所聞,桃園一所高中翁姓教官於2019年獲報得知有學生販毒、吸毒,經與學校輔導老師、學務主任討論後決定報警抓人,卻遭學生家長向桃園市教育產業公會陳情,而翁姓教官被教育部以「教育輔導先於懲處」原則記過2次,翁男不服,遂與教育部相互開展抗告,而今日(12/19)最新進度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翁男當初未詳盡調查,目前事件仍有需確認的事實,發回原審。

判決書指出,翁姓教官在2019年的11月15日收到2名學生指名道姓說,學校裡面有學生在販毒、吸毒,他與輔導老師、班導等人開會討論後,遵照學務主任指示,決定通知轄區的大園分局一間派出所,而副所長則要求他配合破獲溯源,請2位學生到毒品交易現場,協助警方逮捕販毒學生。事後,該名學生也被法院裁准羈押。

不過,涉案學生家屬不滿學校處事方法,遂向桃園教育產業工會陳情,桃園市教育局決議記翁姓教官記過1次,國教署則請教育局需釐清細節,指示教育局在2020年5月7日召開第2次人評會,認定翁姓教官確實方法欠當,有明顯違失,因此將原本記過1次改為2次,讓翁姓教官不服,申訴、訴願皆無效,便提起行政訴訟。

翁姓教官對法院陳述,當初都有與校方討論,他身為公務員,依《刑法》告發應受吹哨者保護,可是教育部竟懲處記過,在人評會上沒有給他陳述意見的機會,也沒有提出有利證據,會議上的主席、副主席也拒絕明確告知懲處理由,而且他也不解,為何校方參與此事的人都沒有被懲處?因此他請求撤銷處分。

而教育局主張,翁姓教官在事前已經取得相關錄音檔可做毒品交易證據,可是仍安排2名告發學生配合,並未主動阻止交易發生,已經明顯違反教育「預防勝於補救」、「教育輔導先於懲處」兩項比例原則,涉案學生受羈押更讓學校無法立即啟動學生輔導機制。

另外,當初2名告發學生其中1人事後相當自責,有壓力過大的傾向,且經調查後發現另1人可能是藥頭,反而是被羈押的學生無前科,因此教育部認為翁姓教官未經詳細調查,造成學生嚴重損害結果與產生不確定風險,要求法院將翁男請求駁回。

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翁姓教官確實有請警方保護學生,也有協助破獲毒品交易案,在事前也有與校方討論教官與校方的權責分配,而教育部人評會卻未使用翁男有利事證進行判斷,有違失,因此判決撤銷原本2次記過的處分。

教育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原審判未盡職權調查,在考量事件仍有事實需確認之下,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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