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巡防兵詐走私商120萬 還叫朋友檢舉不法

去年,基隆調查站接獲檢舉,曾在海巡署第1總隊服役的游仲霖及曹有智,2人共謀向林姓業者佯稱可代為聯絡漁船接駁,並監看雷達不通報,以掩護其所屬的走私集團非法進口農產品,藉此收取120萬元酬金,但2人拿了錢卻不辦事,還委託朋友化名「小巴」檢舉林男。

判決書指出,游仲霖自2015年負責大隊雷達站操作,與曹有智曾是隊中同事,2017年7月曹有智告訴游仲霖,林男所屬的走私集團打算進口一批中國大陸的香菇到台灣,2人遂共謀,向林男佯稱可代為聯絡漁船接駁,並監看雷達不通報,向林男索取120萬元酬金。林男信以為真,2017年7月底、8月初林男在國5交流道旁某超商將40萬元頭款交付給游仲霖,再由游仲霖轉交給曹有智,未料2人並未依言聯絡船隻,反而向林男詐稱中國漁船已曝光,需再交付80萬元尾款,聯絡的漁船才願意接駁。

林男不疑有他,2017年8月底,先在宜蘭運動公園旁全家便利商店交付60萬元,再到北市羅斯福路路旁交付20萬元予曹有智,2人收賄後,隨即委託友人化名「小巴」檢舉林男將於2017年8月17及18日走私。

後因林男無法走私,向2人索討賄款,曹有智返還收取的80萬元,游仲霖無力償還40萬元,更查出自2017年10月起至2018年1月中旬利用其職務之便登入海巡署建置的「安檢資訊系統」並洩漏船筏基本資料給林男,以方便走私。

全案宜蘭地方法院審結,游、曹2人坦承犯行,也與林男的證述相符,加上偵辦人員提供的通訊譯文佐證,法官認為2人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財物罪》被判3年6個月刑期並褫奪公權4年,另游仲霖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再判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實習編輯/陳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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