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辭呈」?翁啟惠給上班族的一堂課


撰文/今周刊 黃洪陽、孫蓉萍

員工提出辭呈時,不管老闆答不答應,都能打包走人;但如果事後反悔,很抱歉,這時的主導權就在老闆手上了。


一封辭呈的「有效期限」究竟有多長?

5月9日,總統馬英九批准了中研院院長翁啟惠的辭呈。然而,從3月29日翁啟惠以傳真方式提出辭呈,到5月9日馬英九批准,前後長達40天;過程中,翁啟惠不只一次公開表示打消辭意,但「馬老闆」不但給自己超乎尋常的考慮時間,且不顧「員工」在此期間的鮮明表態,這樣的作法適當嗎?

適不適當?這個問題當然包含了許多政治考量,但若類似的情況發生在一般職場,那麼,至少在法律層面,「馬老闆」可以說是完全站得住腳。

這正是翁啟惠「被辭職」事件給上班族的重要一堂課。辭職,是你的權利,但能不能「撤銷辭呈」,這個權力卻完全掌握在老闆手中。

電話、電子郵件  都算辭呈

律師指出,所謂辭職就是「終止勞動契約」。依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只要老闆收到你的辭呈,就代表你已對資方「終止勞動契約」;接下來,不管老闆如何死纏爛打地求你留下,或是裝死擺爛置之不理,甚至批示「不准辭職」,只要你留給資方重新安排人力的準備時間合乎法規,時間一到,你還是可以名正言順地打包走人。

也就是說,如果翁啟惠適用《勞基法》,在3月29日提出辭呈的30天後,無論如何都可離職。這就是《勞基法》給予勞工的「終止勞動契約」保障。

法律既然給了勞工單方面終止契約的保障,自然也得兼顧資方的權益:一旦你清楚表達辭意,無論是用口頭告知、電話溝通、電子信件、正式書函,未來若要反悔,都得看老闆臉色。

《民法》第95條的但書規定,除非你能在主管看到辭呈前,搶先一步或同時向主管表達希望取消這份辭呈,否則當終止勞動契約以書信、電子郵件等形式,進入雇主的支配範圍,使他隨時得以了解,就產生了效力,勞工無法撤回。

辭呈一出,駟馬難追,而且是永久有效。未來想要「當作沒這回事」,唯一的方法,就只有「勞資雙方都同意」撕毀這張辭呈。換言之,老闆可以完全不理會你的悔意,依據這張辭呈請你走人。這,就是翁啟惠的困境。

在3月29日的傳真辭呈中,馬英九批示「再予處理」,並未表達慰留之意。因此,就算翁啟惠4月18日在立法院表示,會「堅守崗位到最後一分鐘」、並在4月25日面見馬總統,已表達了不願辭職之意,但只要馬英九不點頭,都不算是「雙方同意撤銷辭呈」;不僅如此,「馬老闆」甚至還有隨時批准這張辭呈的權力,就算拖了40天,也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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