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已除罪化?假的

立法院日前審查大法官暨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資格,針對親民黨立委周陳秀霞提問有關性交易合法化的看法時,曾經在大法官任內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文的許宗力表示:目前性交易已經除罪化、並不構成犯罪,若性交易不合法要處罰,反而會讓性交易地下化,進而被黑道所把持,因此支持性交易合法化。


乍看之下,在這個看似進步的詢答下,我們好像有關心底層性工作者權益的準司法院長與立法委員,實際上,這樣行禮如儀的答詢內容,根本與實際情況南轅北轍,看倌千萬不要真以為性交易除罪化了。

毫不誇張,幾乎每天社會版新聞都有警方取締性交易的新聞,媒體用這些圖文並茂的報導提醒社會大眾,到目前為止,台灣的性交易不但沒有除罪化,而且「娼嫖皆罰」。

那麼,準司法院長許宗力所說的目前性交易已經除罪化、並不構成犯罪,又是怎麼一回事呢?

事情是這樣的,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是否違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2009年11月6日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文」,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當時的大法官除許宗力、還有賴英照、謝在全、徐璧湖、許玉秀、林錫堯、池啟明、蔡清遊、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等人,釋字第666號解釋文出爐後,輿論多以正面評價,認為食色性也,自古皆然,與其放任亂象叢生,甚至引起治安問題,不如納入管理,減少弊端。

豈知,原本可以順勢藉由釋字第666號解釋文讓性交易除罪化的立法院,卻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增訂「性交易專區」條款,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依此立法,如果縣市政府設有「性交易專區」,在專區內的性交易即為免責,但出了「性交易專區」則是「娼嫖皆罰」。

釋字第666號解釋文出爐至今即將屆滿7年,立法院做成「性交易專區」修法文字也將屆滿5年,若地方政府能夠依照立法院修法意旨,研議規劃「性交易專區」的可行性,性交易確實可以除罪化,然而,5年過去了,中央與地方政權也都已經輪替了,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位藍綠地方首長願意設置專區,包括郝龍斌、朱立倫、賴清德、陳菊等藍綠民選縣市長,甚至異口同聲表達強烈反對。

比較好笑的是,這幾位堅持在任內絕對不考慮設置性交易專區的縣市長,轄區內的聲色場所卻絲毫沒有減少,大街小巷舉目望去有多少霓虹閃爍的養生館?藏身在大樓出租套房內又有多少個人工作室?我們不禁要問,以這種眼不見為淨的方式處理性交易,真能淨化人心?維護治安?

是的,性交易除罪化是假的,在鄉愿偽善的國會、以及阿Q又沒有擔當的縣市長不作為下,性交易不但沒有除罪化,而且還全面入罪化,這其實是個路人皆知的事實,如果立委諸公與準司法院長還要佯裝無辜,就真的太偽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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