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婚姻合法化該不該公投?

同志婚姻合法化的爭議越演越烈,挺同婚與反同婚團體接連到立法院外抗議,未來兩週兩陣營還將分別上凱道,彼此的對立看似越來越難解。

根據台灣民意基金會日前所做的民調,46.3%的民眾贊成同性婚姻合法化、45.4%反對。該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表示,從來沒有一個社會議題,如此全面穿透了所有類別與社會關係。他並形容,同志婚姻合法化如果完成三讀,將會像是一場「十級大地震」,裂痕會穿透台灣各種社會關係。

 

國民黨日前公布的民調,則有51.7%贊成同志婚姻合法化、43.3%贊成;但問到能否接受家人是同性戀時,卻有48.7%不能接受,高於能接受的46.1%。

同婚是超越藍綠的議題,社會對立嚴重、正反比例接近,意見相持不下,於是就有人主張以公投來解決爭議。而若單純從比數上來看,似乎也的確是合適的公投議題,可以藉此彰顯民主的價值。

但無論是台灣民意基金會或是國民黨的民調,都沒有特別點出專法、民法的差異,可以想見,實際上支持修改《民法》達成同志婚姻合法的比率,應該會更低一些。公投顯然無法達到挺同志團體的目標。於是挺同團體就出現了反公投的聲音,主張「基本人權」不能用公投解決。

這樣的說法,是假設有一種放諸四海皆準、貫穿古今中外的「基本人權」擺在那裡,長、寬、高、重量都相同。但實際上,人權本來就是與時俱進的,過去台灣的人權概念,跟今天不同;今天台灣的人權概念,也跟國外不同。一個東西,是不是憲法保障的範圍,必須要由大法官認定;而即便同一件事情,大法官在不同時間,也可能做不同的認定。就算今天讓大法官會議解釋,也未必會認定專法就是歧視。

以我們鄰近的日本為例,原本民法規定女性在離婚後六個月禁止再婚,以免萬一產子時,父親認定出現爭議。結果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去年底宣判,認為「再婚禁止期」超過100天是「過度制約」,因此違憲。結果修改後的法令將「再婚禁止期」縮短到100天,如果女性能夠提出未懷孕的醫生證明,才可以不受限制。

在DNA鑑定如此容易的時代,這樣的違憲宣判,台灣人肯定覺得瞠目結舌、不可思議,但這也是一種「基本人權」的標準。同樣的,冠夫姓、改夫姓這件事,在很多先進國家也是「普世價值」。

所以,你可以對某一個社會現象不滿、不同意,認為它侵害了「人權」。但在大法官解釋違憲、法律規定違法,甚至司法判決確定之前,都很難說是「基本人權」。人權不斷擴大、增進的過程,其實也就是社會進步的過程。

挺同團體反對公投,一方面是因為支持修民法的恐怕難以成為多數,無法達到自己的目標;另一方面,多少也擔心,萬一公投出現的是更壞的結果,反對合法化的佔了多數,那就連專法的空間都沒有了。

但挺同人士卻忽略了,公投跟修法其實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都是讓多數民意改變現狀。直接民權是補代議政治的不足,但如果代議政治沒有不足、沒有悖離民意的話,理論上兩者就會得到完全相同的結果。公投如果不會過,修法也註定是一場空。

看看現在立法院修民法派的大將,尤美女、段宜康、許毓仁,哪一個不是不分區立委?除了時代力量之外,有哪一個選票需要過半的區域立委,敢淌這個渾水?除非蔡英文總統一覺醒來,決定為了貫徹理想,寧可不要選票,支持度再低也不怕,才可能有奇蹟發生。

修民法派的挺同聲音,在網路世界獲得壓倒性的勝利。這些論者不僅嘲弄反同婚者,把他們打成迷信、無知、愚昧的一群,甚至也把立專法派也打為歧視、保守、不進步。又紅又專的進步言論,變成自我標榜的勳章、相互取暖的工具;也忘卻現實世界裡的惱人情緒。

如果挺同婚、修民法者自認為是社會的多數、社會的共識、社會的良心,其實理當支持公投決勝負的主張。公投可以讓所有政治人物避免割藍委、除綠草之類的尷尬處境,結果絕對比透過立法院修法更快又有效。

如果挺同婚者自認不是社會的多數,無法在公投中取勝。理論上就必須要考慮,妥協是不是一種好的策略?還是堅持寧缺勿濫?如果沒有辦法一次進步到100分,是不是就寧可繼續50分,等著翻盤、變天的時刻到來?

無論挺同、反同團體都必須要瞭解的是,既然同婚的議題不同於以往的藍綠、族群等議題,他的傳播、擴散、說服模式,理論上也不會和過去的模式相同。誰是同志、誰是敵人,根本無跡可循,也無從察覺(同志多半不輕易表達,反同者也早被打入沈默螺旋中)。

過去那種有明確假想敵,做懶人包、製造對立、彼此醜化的操作模式,恐怕也很難達到期待的效果。同溫層裡越是溫暖,出同溫層就越難引起共鳴;同溫層裡越是激昂,出同溫層就越惹人厭。

長遠來看,同志人權越來越高,是不可逆的趨勢。只是這一步究竟要跨多大、能跨多大,是運動領導者必須要認真思考的。公投做不到的,用其他管道也一樣達不到。社會的共識到哪裡,人權的保障才可能走到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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