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及銓敘部已積極面對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的問題

針對近日新聞媒體專訪政治大學法律系郭明政教授,指出現行軍公教退休人員退休給付過高、退休年齡太早、不合理的18%優惠存款及計算標準,若不改革,臺灣恐淪「退撫亡國」,但政府推動年金改革卻一再延宕等問題,銓敘部表示:考試院及銓敘部對於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已全盤規劃改革方案並積極進行改革,郭教授指出的問題也都有納入改革項目中,但部分專訪摘述內容與事實有所出入,該部特別澄清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所設各項給付措施,有其時空歷史背景及一定的政策效益,雖因時代變遷而須要做必要調整,但不可因此而指摘當時政策作為是在圖利公務人員自己
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於60年代擬議改為儲金制度時,我國正處於經濟起飛的年代,當時公務人員待遇遠遠落後於私人企業,相對退休金也微薄,擔任公務人員並非當時一般國人的首選職業。在如此政經環境下,政府為延攬優秀人才擔任公務人員並鼓舞公務人員,多次待遇調整及相關補助福利措施(如18%優惠存款)因應而生;嗣後再隨著84年7月1日退撫新制的實施,公務人員在職時必須配合自行負擔35%退撫基金費用,所以退休金基數從本俸調高為本俸2倍,同時也自退撫新制以後的年資終止18%優惠存款。然而隨著社會政經環境的快速變遷及人口結構急速高齡化與少子化的雙層危機,以及各級政府公務人員職等之調升,造成政府及退撫基金給付壓力日益沈重,相對也使前述種種鼓勵措施面臨檢討調整的聲浪。因此,過去所設計種種措施,有其歷史背景及政策效益,倘若單純以現今政經環境及政府財政困窘現況,而指責當時政策作為是在圖利公務人員自己,實在有失公允。

二、考試院及銓敘部時時都在關注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合宜性並持續積極推動改革,包括自84年7月1日以後的年資全面終止18%優惠存款、規劃將支領月退休金年齡延後65歲以及調降退休所得至80%等作為,沒有圖利軍公教人員的情事
面對現今公務人員退撫制度存在的問題,考試院及銓敘部本於憲定職掌及主管機關的立場,歷來均持續關注並不間斷的進行相關改革方案之研議;期間從95年起已經針對18%優惠存款進行3度調降方案;100年也率先完成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一階段修法工程,逐步將支領月退休金年齡從50歲延後至60歲,且嚴格限制退休再任者支領月退休金條件;102年配合政府推動軍、公、教、勞等各類人員年金制度改革,再次提出大幅度的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其所涉相關法案也提經考試院於102年4月11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完成委員會初審程序,目前尚待進行朝野協商及二、三讀程序。其中對於公務人員退休給付過高、退休年齡過早以及優惠存款制度等問題,都採取多面向改革作為,例如將支領月退休金年齡再逐步後延至65歲,並在退休所得上做大幅度的限制,其措施包含有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規劃逐年調整為最後在職15年平均俸額)、調整退休金基數內涵(規劃逐步調整為本俸1.6倍或1.7倍),同時再搭配調降優惠存款利率,並藉著漸進式逐年調降方式,使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不超過現職人員待遇80%,並使退休所得與在職所得取得衡平,避免債留子孫,進而減緩世代不公的問題。換句話說,在歷次軍公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之推動過程中,考試院及銓敘部都率先提出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改革方案,居於領頭羊地位,背後也承受軍公教人員強烈的責難,如此仍遭郭教授指摘考試院是「為吸光人民血汗、圖利軍公教人員而存在」等云云,不僅與事實不符,亦難令人信服,特予澄清說明。

三、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透過專業投資及完善稽核與堅強的風控措施,成立19年以來投資績效優良,絕對沒有「官商勾結」、「圖利特定財團」等違法情事
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自84年7月1日成立迄今,已實現的年化平均投資報酬率超過4%;加計未實現收益數之年化收益率也達3.9%,投資績效並不算太差(歷年來也只有在面臨全球性金融風暴時,才有發生虧損情形),尤其在面對現今低利率時代及全球性的經濟環境快速變遷情形下,最近3年(101年至103年)間,總投資報酬率仍分別高達6.17%、8.3%及6.5%,所以郭教授受訪時稱「將退撫基金拿去買股票,是把穿草鞋的人的錢拿去給穿皮鞋的人玩股票」的形容,對照退撫基金努力成果,實非恰當。再者,退撫基金的投資管理能有此亮麗成績,全賴退撫基金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以及完善的稽核制度與堅強的風控措施,更不可能有郭教授所稱「官商勾結」、「圖利特定財團」等違法情事。

四、根據勞保基金精算結果及其收支情形來看,沈重的給付壓力,預計未來也可能發生破產危機,政府仍須投注一定心力與作為,以保障全體勞工退休權益
郭教授專訪內容提及勞保破產是假議題,並認為勞保年金目前無須再進行改革等論點,銓敘部表示尊重;但是參照勞工保險局公布101年勞保財務精算報告所載,在面臨高齡化及少子化的社會發展趨勢下,勞動人口逐年減少,勞工保險預計將於107年首次出現保費收入不足以支付給付的情形,而且之後短差缺口還會逐年增加,預計116年會面臨破產,如果勞工保險制度仍然維持現狀不及時進行改革,日後恐怕也將面臨沈重財務危機,對後進勞工並不公平。

五、所謂「個人帳戶」由雇主與受僱者,在其在職時分別撥繳一定金額存入個人帳戶並累積孳息,等到受僱者符合請領退休金條件時,直接領取該個人帳戶累積的本金及其孳息,作為退休金,無須另外尋求財源或由在職人員及後代子孫提撥支應。所以,郭教授認為「年金採用個人帳戶制是債留子孫」,就該項制度之基本設計原理而言,明顯有所出入。

六、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針對再任支領雙薪者,已有嚴格限制條件,並透過嚴密的查核機制進行管控,從嚴限制退休公務人員退休後不得再任同時支領退休金與薪資。所以,退休公務人員除再延攬至私校或私人企業外,不會有郭教授質疑退休後支領二份薪水的情形。所以考試院及銓敘部對於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所生的問題,都已針對問題關鍵,提出合理可行的因應對策,並循法制化程序進行之,沒有郭教授所說放任或圖利之情形。至於退休法制的改革工作,考試院及銓敘部定會與立法院各黨團持續溝通,尋求共識,俾退休制度改革工作能儘早完成並付諸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