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鐸獎評選過程嚴謹 兼重教學及行政

針對報載師鐸獎評選重校長輕老師一事,教育部回應如下:

一、初選尊重地方政府推薦
依照「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4點規定,推薦及評選作業,分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辦理。初審由各受理推薦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單位)組成評審小組,評選時應注意教學及行政併重原則,並考量各教學領域之衡平性。「行政組」及「教學組」分類標準由獲推薦教師依其優良事蹟選擇參加組別。

二、決審過程嚴謹
決選由教育部敦聘具有社會聲望、公正、專業素養人士或曾獲頒師鐸獎者組成遴選小組,其中包含學生家長代表及學者專家。遴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就推薦人選之相關資料及人員進行查核或訪談, 參酌教師課程發展與教學績效、班級經營暨學生輔導、教學領導、專業成長與服務熱忱、教育政策與法令推動、投注教育奉獻度、對社會之影響度及行政合作與公共關係等遴選標準,就各初審機關推薦之162位候選人逐一進行書面資料審查及入圍教師面談,經嚴格評選,共計選拔出校長18名、教師54名,合計72名獲獎者。
三、得獎關鍵在工作表現
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教育法規,除校長為專任外,教師擔任行政主管皆屬兼任性質,教學或行政工作對於教育發展一樣重要。得獎關鍵在於工作表現是否優秀,獲推薦教師依其專長選擇遴選組別,獲獎名單校長18人,教師54人。教育部尊重縣市推薦名單,因其最瞭解學校的狀況。本案制度已執行六年,每年均廣徵各界建議做法一致,目前制度穩定,如有更佳建議,教育部必虛心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