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於地方政府就統合視導建議事項之回應說明

依據教育基本法第9條之規定,中央政府依法負有對地方教育事務適法監督之責。為避免本部各司處署因秉督導業務權責分散訪視而對地方政府增加過多負擔,爰自92年起始辦理中央對地方教育事務統合視導(以下簡稱統合視導),整合各單位之訪視項目統一辦理,並於每年初擇定1日至地方政府進行實地訪視,俾瞭解各地方政府過去一年來對各項教育政策及業務之推動情形。
為減輕各地方政府及所屬學校準備統合視導書面資料之行政作業,本部業規劃相關簡化統合視導策略,包括「逐年簡化統合視導項目」及「簡化訪視項目資料之審查」,將於近期內邀集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召開會議研商,並預定10月底前定案,自104年度起實施(105年1~2月視導訪視):
一、 逐年簡化統合視導項目:103年起每年減少現有視導項目15%,兩年合計刪減比率已達30%。另為回應各地方政府行政減量之需求,目前104年度朝再刪減30%之方向規劃。本部近期將邀集各地方政府開會研商,朝「分列學校與縣市之視導項目」、「學校部分視導項目資料2年調查1次」、「研議偏鄉小校視導項目減量甚至免填」等方式辦理。
二、 簡化訪視項目資料之審查:為減輕各地方政府及學校準備視導資料之負擔,已請本部各司處署規劃簡化訪視項目資料之審查及檢視方式,如採數位化線上審查、線上資料庫等方式進行檢視。
本部將持續推動行政合理減量措施,並督導各地方政府落實相關政策,以營造更優質的教育環境,期待地方政府能持續與本部共同在教育事務上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