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對於教師評鑑推動聯盟訴求之回應

有關教師評鑑推動聯盟協同相關團體今(22)日前往教育部,訴求中小學教師評鑑應儘快納入教師法並與教師考績及淘汰不適任教師結合,同時要求修正教師法,調整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的組成類別及明定教師工時,並不同意教師籌組公會乙節,因立法院刻正審查的「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將相關意見納入,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基於各教育團體共識基礎,教師評鑑以提升教師專業發展為目的
3個會員數最多的教師、校長及家長團體於去(102)年底達成共識-「中小學教師評鑑以專業發展為目的,評鑑結果與教師成績考核及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開處理」。教育部據此共識,於本(103)年1-2月間,邀請前述3個教育團體,針對教師評鑑的目的、對象、方法、頻度、結果處理及其後續專業發展措施召開數次會議進行溝通。
依據上開溝通共識,為有效落實中小學教師評鑑,初步規劃評鑑的頻度為初任教師(教學年資四年內)二年一次、一般教師四年一次,期藉以教學觀察為主之評鑑結果就未達專業基準之教師施以輔導協助,使提升其專業教學能力。

二、教師評鑑與教師成績考核及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分開處理
中小學教師評鑑結果如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參考基準,與上述提升教師專業發展的立法目的未盡一致,且以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的規劃,如以評鑑結果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參據,恐無法適時反映並處理不適任教師。然為呼應社會各界對於應即時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期待,教育部表示,已配套研議修正「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期調整教師資遣的適用要件,將教師成績考核指標具體明確化,縮短不適任教師處理期程,並課予學校未積極處理時的行政責任,以期快速有效淘汰不適任教師。

三、中小學教師評審委員會應秉專業、公正及客觀立場
為提升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議教師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等事項,能更專業、客觀、公正與具代表性,教育部於本法修正草案中,引進社會公正人士及教育學者專家參與委員會,並避免對任一類別的組成比例保障過高,使其有最終會議之決定權,希望能促進組織結構的合理性,使委員會作成之決議更加周延適當,替學校聘任符合所需的教師。另考量如學校規模小及偏遠地區學校針對教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可能遴覓不易,且為避免外部人員參與而造成學校的財政負擔,因此,參酌3個會員數最多的教育團體意見並經評估,期明定學校班級數在12班以下者,得由學校視需要遴聘。

四、現行教師法意旨已說明教師在校服務時間包含教師履行聘約及負擔義務的時間
依現行教師法第17條意旨,教師在校服務時間即為教師依聘約及第17條第1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之時間,且社會大眾對於中小學教師「學生在校,老師就應在校」有高度教育公共利益的期待,亦即,教師在校服務時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的時間,否則將影響學生的受教權。為呼應社會期待,本法修正草案已配合定明教師在校服務時間即為教師依聘約及第17條第1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之時間。

五、教師可組公會將顛覆教師法的設計架構,須取得教師共識
現行教師已得組織及加入職(產)業工會,依工會的法定任務,已能符合促進及保障教師權益的功能,倘依法同時成立教師工會及教師公會,勢必產生權限如何劃分及各該團體如何定位等疑義,因此現階段尚無必要另行組織教師公會。

參照醫師法與律師法,其三分之一條文皆與成立「公會」有關,爰倘教師可組「公會」者,並強制教師入會始得任教,則應於教師法中明定並須大幅度修正條文(如新增教師資格考試、執業執照取得、懲戒處分種類與事由、懲戒委員會之組成及審議程序、公會運作及相關罰則等),將顛覆教師法的設計架構且目前未獲得多數教師同意的前提下,實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