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敍部對郭冠英再任職務銓敍審定案之說明

針對昨(20)日媒體報導「免職郭冠英網友邀一人一信塞爆銓敍部」,銓敍部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一、依照銓敍部組織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銓敍部係掌理公務人員之任免、敍級、敍俸等銓敍審定事項。準此,公務人員之任用係屬用人機關之權責,銓敍部則係就各機關用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等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並據以銓敍審定。

二、郭君曾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並停止任用3年,臺灣省政府俟其停止任用期滿日後,派任其至該府任職,因郭君已過停止任用之3年期限,且尚未年滿65歲,所以,本部依用人機關報送之任用案,就任用法規審查郭君之任用資格,合於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因用人權責係屬各機關首長,郭君任用案雖依法並無不符之處,但正當性顯有不足以致引起社會不良觀感。為防範類此情形,本部將儘速研修相關法規,以杜絕此種情形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