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9可望通過碳市場新機制 學者:對台灣氣候治理有實質助益
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9正就「巴黎協定」第六條有關全球碳市場機制建立進行談判,在當地參與的學者今天(12日)透過環境部「COP29戰情中心」連線表示,大會很可能通過「巴黎協定」第6.4條,也就是不限氣候公約締約方、開放所有國家參與國際碳市場,若這項條約通過將是一大躍進,對台灣的氣候治理也有實質助益。
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9已於11月11日登場,大會首日便有進展,與會各方批准聯合國國際碳市場新標準,允許各國進行碳權交易。去年的COP28便持續在討論「巴黎協定」第六條通過與否,第六條規範締約國間可藉由資助其他地方的減排計畫來抵銷自身排放,促成碳市場形成,而第六條下有許多細分條目,去年已通過第6.2條,亦即碳市場可由雙邊或多邊協議進行,尚待討論的第6.4條則是由國際市場主導碳市場。
環境部「COP29戰情中心」同步掌握氣候公約最新進展,環境部長彭啓明12日下午與人在亞塞拜然COP29會場的中華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劉哲良連線,聽取大會現場最新觀察。劉哲良指出,締約方對於「巴黎協定」第六條建立全球碳市場機制持正面態度,且做法不同以往,今年由監督委員會直接通過提案,再送交大會談判,這顯示出全球對於碳市場定型有急迫需求。
劉哲良說明,「巴黎協定」第6.2條是國家與國家間的合作,聯合國授權各國自訂規則,只要雙方自行談妥便可運行,如新加坡等國在1、2年前便已開始與友好國家進行碳市場合作;而「巴黎協定」第6.4條則是全球性碳市場,必須由聯合國進行監管,因此各國皆對一些技術性細節有意見,導致談判拖延,而各界皆相當期待COP29可進一步通過第6.4條,目前「只剩一點點」。
劉哲良進一步分析,第6.2條的碳市場制度建立在國與國之間,前提必須是氣候公約的締約方,台灣恐無法參與,因此,通過第6.4條對台灣較具意義。他說:『(原音)簡單講它是透過所謂的交易的方式去去取得這些,或資助這些減量的發生,它就沒有一定說一定要是聯合國的成員,一定要是巴黎協定的締約方,這一點對台灣來講是一個優勢,或者說就不會是一個挑戰點。』
「巴黎協定」第六條的意義在於實現國家自訂貢獻(NDC)的方法,劉哲良表示,各國皆努力推動減量,但在技術或資金無法突破之前,若減量目標無法達標,便可透過全球碳市場機制資助他人減量,聯合國將認可相關成效,並算入我國的減量貢獻,將有助於台灣氣候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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