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條例廢止 最高檢認定違法者仍須追訴
COVID-19特別條例已經廢止,期間觸犯條例罪刑是否繼續追究處罰,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見解有歧異;然而,檢方則做出統一見解,最高檢察署要求各地檢署應繼續追訴,不過全台各地都面臨的狀況是,檢院認定不同,往往到了地院就被打回票。
為了因應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政府曾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如果散布不實訊息、違反隔離規定或囤積哄抬物資物價觸犯刑責。
台東郭姓男子2022年感染COVID-19違反隔離規定,台東地檢署今年5月將他起訴,但台東地院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在2023年7月1日已經廢止,檢察官今年5月才起訴,無刑罰可罰,因此判決不受理,地檢署提起上訴。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認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條例屬限時法(暫時法),在限時法有效期限內違犯的行為,縱使裁判時該限時法已失去效力,法院仍應適用該限時法予以定罪科刑,因此撤銷台東地院判決發回更審。
其實,不僅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見解不同,最高檢察署發現,連地方法院也各自有歧異,基隆、新北、台中、台南等地方法院受理公訴,且有實體的判決;免訴、不受理則有雲林、新北、屏東和台東等地方法院。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因目前最高法院沒有違反COVID-19條例的定讞判決案例,因此下級法院發生見解不同,為了避免檢方偵辦也發生歧異,最高檢察署做出統一法律見解,發文至各地檢署辦理。
廖榮寬指出,高檢署去年12月發現條例在7月1日廢止之後,除了地方法院出現判決歧異,連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也有不同見解,於是徵詢各地檢署意見,並邀集學者討論,做成檢方的統一見解,認為仍應追訴、處罰,以保障對法信賴、立法目的及人民對法的可預測性;如法院判決免訴,檢察官要審慎考量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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